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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规范1999篇一: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 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 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2、、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 业现代化。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 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
3、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 阳
4、台 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 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2020
5、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2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
6、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3 套内空间31 套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 312 的规定。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32 卧室、起居室(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 10m2;2 单人卧室为 6m2;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3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
7、向起居室(厅) 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 3m。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10m2。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 4m2;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 5m2。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 210m。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 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34 卫生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
8、套住宅至少 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 3m2;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 2m2;4 单设便器的为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 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
9、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 套型建筑
10、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l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算;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 净高在 的空间按 1/2 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 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 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
11、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 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 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于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且不得影 响门、窗扇开启。厅、过厅、过道、前室、 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37 阳台371 每套住
12、宅应设阳台或平台。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 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台应设分户隔板。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篇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
13、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