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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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规范篇一: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4 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 小套、中套至少宜有一个,大套至少宜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0南偏西30。 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低层、多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5;中高层、高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

2、20。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3 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00m及以上的住宅,其高度在100m及以上的阳台应设封闭阳台。 阳台栏板、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本标准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层、多层、

3、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2 十层、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3 十二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4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当为中高层及以上住宅时,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尺寸不应小于。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但轿箱尺寸应按本条规定的尺寸。 有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 住宅的公共用房等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住宅楼内设置的商业、办公等公共用房,其出入口和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4、建筑高度超过100的高层住宅,应设置避难层(区)。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且上端不得开气窗。 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以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小于时,应采取防卫措施。 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时,应设置防护设施。当设置凸窗时,其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2 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3 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底

5、层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必须采用回填土分层夯实后浇筑的混凝土地坪。 与燃气引入管贴邻或相邻,以及下部有管道通过的房间,其地面以下空间应采取防止燃气积聚的措施。 厨房、卫生间楼板及卫生间墙身应设防水措施。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住宅建筑地基的设计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承载力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并满足地基基础稳定性的要求。2 低、多层住宅结构及砌体承重结构的地基容许变形值或桩基的容许变形值应满足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小于150mm,倾斜小于的要求。3 高层住宅桩基的容许变形值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应小于100mm200mm。建筑物高度小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小于(沉降差小于)

6、;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其倾斜小于(沉降差小于)。注:l为相邻柱、墙基础或建筑外边轴线的中心距离。 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厨房洗涤盆的废水排水管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卫生间排水管连接。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 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有通风条件的部位。 住宅建筑应分户设置电表。篇二:强条整理 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

7、组织了 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GB50096-1999(20XX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

8、,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m。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设施。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时,应有防护设施。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七层及七

9、层以上不应低于。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楼梯井净宽大于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

11、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的规定。表 坡道的坡度坡度(m)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并应以斜坡过渡。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

12、于,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卧室

13、、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 dB;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篇三: GB

14、50096-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 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GB50096-1999(20XX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卧室、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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