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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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篇一: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南坪快速路二期A段工程代建管理项目部文件四院代工20XX21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参建单位:现发布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南坪快速路二期A段工程中山园段沿平南铁路高架工程及平南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代建管理项目部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20XX年5月20日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总 则1.为加强深圳市南坪快速路(二期)A段工程中山园段沿平南铁路高架工程及平南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南坪快速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南坪快速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

2、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第5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交通路网工程管理手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任何一方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出,由于工作范围变化、施工条件改变、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工程量清单遗漏、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其他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的变化。由于政府规划调整等因素引起的变更,由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3.本办法适用

3、于在本项目中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二设计变更的管理原则1.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环保、节能、节约的要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2.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3.设计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

4、,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三、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1.管线迁移时管线权属方不同意迁移且协调无望时,须变更桥梁等设计;2.管线迁移时管线权属方要求的迁移和防护设计标准高于本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的设计标准,导致迁移和防护变更;3.相关沿线单位对线路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线形走向、墩位等)不配合,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无法协调时,须改变线路方案或墩位导致的设计变更;4.施工中遇到难以查明权属方的管线或其他地面、地下设施或构筑物,导致管线无法迁移而需要变更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线形走向、墩位等);5.根据交通疏解影响程度而进行的有关交通疏导工程的变更;6.设计存在不足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或勘察资料不

5、全面导致设计不准确的;7.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8.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9.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和种类;10.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线型、标高、位置和尺寸;11.改变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12.其他经建设单位同意的费用和工程支出。四、设计变更的审批、备案本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备案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备案。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四.设计变更的分类1.一类变更:指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作出的工程变更或需要通过调整工程总概算(或计划立项)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或

6、影响总工期30天以上(含30天)的工程变更;2.二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30天以上(含10天)的工程变更;3.三类变更:指一次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50万元(含5万元)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天以上的工程变更;4.四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五.设计变更的职责划分1.承包人:是工程变更实施的主体,负责填报工程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计算等),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收到工程变更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

7、变更预算;依据工程变更令,必要时上报变更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工程变更。2.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洽商会议,整理现场洽商记录或变更技术咨询会会议纪要;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代建单位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发变更图纸;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造价估算;下达工程变更令;审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账,随时供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查阅。3.设计单位:根据洽商记录或变更技术咨询会会议纪要进行变更设计,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提供工程变更的设计文件或服务,并派设

8、计代表参与处理工程变更事务。4.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进行复核,提出独立的造价评审意见,并作为工程变更造价控制的依据,负责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预算。5.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变更会议并形成纪要,按规定督促完成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审计专业局备案。6.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备案工程变更。六、工程变更程序1.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说明需变更的工程名称、桩号及部位、变更原因及变更估算造价,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查;2.根据现场查勘的情况需要,监理单位组织代建单位、设计、施工等四方(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工程现场洽商并形成 “工程洽商篇二:工程0工程1.目的及适用范围为加强工程变

9、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顺利进行对设计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项目公司;2.职责 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设计变更的日常协调。 项目公司预算部负责设计变更的费用核算和结算。 设计变更须报备集团工程、合约部,重大设计变更报批集团工程、合约部。 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施设计变更的实施。3.管理内容 设计变更分类:a) 小型设计变更:不涉及变更原设计概念,不影响质量和安全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概(预)算费用的变更处理等; b) 普通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有变化,但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c) 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原设计概念,变更原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

10、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设计变更项目,其影响造价总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建筑外形重大变化等。 设计变更的审批 小型设计变更由发起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单,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工程部的技术人员审核签字,设计单位同意后生效。由工程部经理将设计变更报备集团工程、合约部,一般采用洽商记录和技术核定单形式。 普通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部资料员发放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部会签后生效。 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集团工程部、合约部审批,必要时应通过总经理同意,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提出工程预算变更单(或修正预算)。在施工过程中,发包单位或设计单位要求对原设计作重大变更时,应征得监理和施工单位同意。

11、 设计变更发送与执行 各类变更通知单,由工程部资料员负责发送,工程部一份,预算部一份,工程副总一份,相关单位若干,电子版报备集团工程、合约部。 工程部专业工程师接到变更后注明收到日期,签字后交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完毕后,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将已执行的设计变更通知预算部。 项目公司预算部按合同有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进行核算和结算。 设计变更文件应保持完整,由工程部资料员按专业编号登记,整理保管,工程竣工时纳入移交资料。篇三: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

12、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第二条 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

13、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实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六条 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第七条 变更设计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第八条 发包人拥有对

14、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 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第九条 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上报公司审批。第十条 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发包人项目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

15、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预算。第十二条 承包人:是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依据工程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 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并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计算等)。 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计算等),通过施工联系单的方式,报送监理、建设单位,经评审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单按规定程序执行。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发包人授权监理工程师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必先审批而会同承包人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发包人,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发包人,7天内监理工程师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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