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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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政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班 级: 学 号:姓 名: 指导教师: 2013年 4月 1日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摘要 现今,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社会一项重大问题,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消费受到侵权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成为了诸多媒体重点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本文主要通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地位来论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保护“法宝”。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地位 加强伴随着社

2、会经济的发展,消费需求的增长,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如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有毒豆芽、瘦肉精等等。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费者权益保护法

3、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其现代性及社会公益性的特征尤为突出,因此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上述概念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特定的调控对象,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其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即该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法作为一步重要经济法律,它同时也有自己更为直接的、具体的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地规定了该法的

4、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市场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不是特定的消费者,而是对消费者阶层整体的保护,这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理念,并且其在立法形式内容上都有重大的突破,因而其属于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做了规定;并且直接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众多环节,这就构建了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

5、营者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是市场广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属于市场管理法。2.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和许多共同之处,只是在立法的角度和侧重点方面各不相同而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入手,体现对消费者权益最直接的保护,侧重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则是从产品的质量规制入手;而反不正当竞争则从竞争秩序的规范入手,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中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此外,竞争法中只规定了受损害的经营者的救济程序,而消费者因不正当竞争而受损害的救济则规定在消费者救济保护法中。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度现状我国消费者权益

6、保护法起步较晚。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一)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二)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三)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

7、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四)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五)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六)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

8、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一)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

9、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以上种种原因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降低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二)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者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精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三)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

10、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四)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五、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几点建议(一)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体系行政保护是政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

11、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途径更为方便且易于被广大消费者接受,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1.完善立法,明确相关法律概念首先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和赔偿时间,其次,应改建立一套消费者赔偿系统,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基金,如果经营者因为各种原因故意拖欠,政府应该先拨出基金款项赔偿消费者;而生产者应该由政府负责,政府负责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司法手段达到目的。再次,只有这样的系统在一个社会体系下建成,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密切的联系,赋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可发挥其优势,能高效地处理权益纠

12、纷,对及时制止和打击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有很大的作用。(1)赋予消费者协会调解结果强制力赋予消费者协会调解结果强制力的设置能够树立消协权威,提高调解效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2)法院设立专门的消费纠纷审判庭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法,我国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消费纠纷审判庭,专门审理小额的消费纠纷,对其设置简便、灵活、高效和低成本的程序,提高消费者参加诉讼的积极性,打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二)完善消费者维权的救济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13、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其中的许多条例和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为此,应从以下三方面完

14、善和改进。1.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2.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专门机关,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素养。应赋予工商行政机关于行政裁决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系完备与消费者、经营权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

15、的扩大化,及时制止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3.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为此,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共同诉讼,消费者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就该案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未参加登记的消费者来说,只要是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就直接适用该判决和裁定。(三)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信息的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施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这更能体现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提出赔偿请求时,只需提供和出示所购商品的购买凭证和存在瑕疵或缺陷的商品,而不需必须提供专业的鉴定文书,如果经营者对此有异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必须证明自己经营的商品不存在瑕疵或缺陷,如果侵权事实成立的话,对举证过程中发生的检测费用,应由经营者承担。(四)建立适合于解决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建立适合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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