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91150679 上传时间:2019-06-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8.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希律法考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多项选择题部分。5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

2、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答案】BCD【考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解释)【解析】B项错误。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法定刑相同,刑法对二罪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但是,由于抢劫罪与强奸罪的罪质不同,两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有别。(1)“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的暴力,即以劫财为目的先杀人后取财的,构成抢劫罪;而一般而言,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的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将女性杀死之后与其性交的,不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侮辱尸体罪。(2)“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仅限于

3、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所胁迫的暴力内容;而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C项错误。当然解释的推理过程逻辑上般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沦也是成立的;仅在当然解释的结论存在成文法根据,且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时,当然解释的结论才能成立。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在实务中是按拐骗儿童罪处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抢劫一条宠物狗,构成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具备法定情节的最高刑甚至可以为死刑。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婴儿都比宠物重要,但处理结果却存

4、在严重悬殊,罪刑严重不均衡。在此背景下,有人进行了极其巧妙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抢劫罪,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在性质上要比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严重得多,更应以抢劫罪论处,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罪刑严重不均衡的问题。但是,这一当然解释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婴儿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可将婴儿降格评价为“财物”),抢劫婴儿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D项错误。刑法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5、有效措施,但未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的,如果结果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结果应当归责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时,从目的论解释出发,由于该种情形未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故不能作为中止犯来对待。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

6、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考点】危害行为(不作为)【解析】A项正确。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首先父亲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这一义务并不因为其他人(如救生员)负有救助义务而豁免。救生员乙对于公共游泳池内游泳的人负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该义务同样不因其他人(如父亲)也负有救助义务而豁免。B项错误。在法律上行为人是否负有救助义务,这是客观的,与行为人对此是否存在认识无关。只要婚姻关系仍旧存在,即便是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在法律上也负有救助妻子的义务。在主观上,对于不救助落水的妻子将会产生何种后果,丈夫存在认识,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丈夫误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属

7、于违法性认识的错误,即误以为自己不救离婚诉讼期间的妻子是不违法的。该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不影响丈夫犯罪故意的成立,故对妻子的死亡丈夫应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C项正确。对甲未救母的行为,根据中国宪法与婚姻法的规定、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甲在法律上负有救助母亲的义务,而没有救助女友的法律义务。因此,甲能救出母亲却未救出母亲的行为具备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对于不救母亲将会出现何种结果,甲存在认识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具备不作为犯的主观要件。在没有排除犯罪事由的前提下,甲的不作为当然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正确。需将案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甲向乙的咖啡投毒,乙喝下了有毒的咖啡;第二阶段是

8、乙将自己没有喝完的有毒咖啡递给丙,丙喝下有毒的咖啡死亡。这意味着D选项中的投毒与向被害人家中的饭菜投毒存在重大不同:如果向被害人家中的饭菜投毒,该投毒行为能够直接造成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死亡,对任一被害人的死亡均可认定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杀人;而D选项是针对特定的人投毒,一般只会毒死特定的人(很少有人会喝他人剩下的咖啡),第三人丙之所以被毒死,是乙将有毒的咖啡递给丙喝造成的。在D中,不能认定是甲直接向丙投毒,是乙让丙喝了本来由乙独自饮用的有毒咖啡,由此丙的生命才出现了紧迫的危险,由于该危险是甲先前的投毒行为造成的,甲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但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排除该危险,故对丙的死亡甲应承担不作为犯的

9、刑事责任。5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

10、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答案】CD【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析】A项错误。丙的死亡与甲的驾车行为虽有因果关系,但是,甲因面部被烟头击中,仓促之间会产生一些本能反应,以致车辆失控撞死丙,既难以说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丙的死亡又难以认定甲存在过失,甲对丙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时,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而在本题中,应当认定乱扔烟头的行人乙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甲不负主要责任,同样可以得出甲不对丙的死亡

11、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B项错误。没有甲的威胁,乙便不会自杀,甲的威胁与乙的自杀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威胁被害人事后不得报警,否则就要杀死被害人,这是强奸犯在强奸罪行结束后惯常使用的手法,该威胁导致乙死亡的可能性低,乙在报警之后选择自杀过于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外,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乙的死亡系出于本人(错误)的自主决定,乙对死亡结果应当自我答责,不能要求强奸犯答责,据此也可否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C项正确。丙可能是甲直接轧死的,此时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不待言。丙也可能是被后来的

12、乙车轧死的,即便乙对丙的死亡应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也应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甲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没有采取将丙拖到路边等有效措施避免丙被其他车辆碾轧,让被害人仍旧躺在路上,这一不作为行为具有导致丙被其他车辆轧死的高度危险性;由于是夜间,该路段系无照明路段,以致乙未注意到躺在路上的丙,乙车从丙身上轧过,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能够认定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说,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项正确。在电梯口相互厮打这行为本身蕴含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因为在较硬的地面上厮打有致人摔死、摔

13、伤的危险性,而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使丙掉入电梯通道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乘坐电梯时,经常能看到贴有“请勿推门”、“请勿扒门”等警示标识,因为电梯门受外力挤压,有可能打开;换言之,在挤压情况下,“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5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

14、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答案】原答案为AD,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为ACD。【考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的时间效力【解析】A项正确。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既遂标准虽然相同,但在认定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既未遂时,同样必须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数额等进行具体判断。B项错误。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刑法第170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对相关自然人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C项正确。在1997年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

15、罪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此,在考试当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生效,仍应以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故公布答案中C项错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单位犯罪的处罚。D项正确。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

16、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55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