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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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篇一:第八章一、支票。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检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成为支票的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由于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因此,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2、支票的出票。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A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使用。B收款人名称并非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出票人既可以授权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签发支票给乙,但是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乙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丙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可以持票主张票据权利,也就是谁,就支票而言,票据法承认了背书之外的这种特殊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C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D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

3、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E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F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G如果出票人的签章根本就符合规定(如只有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该支票无效;如果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未加盖与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是加盖了公司公章,则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H 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4、;出票地和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解释:A支票的出票人可以是个人,因此,出票地未记载的,涉及“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问题,B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因此,付款地未付款的,以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谈不上“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问题。C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D不发生票据法伤的效力事项。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偿还贷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伤的效力。(所谓“可以记载的事项”如果不记载的事项“,如果不记载,票据有效,如果

5、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将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支票不得转让,所谓”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如果不记载,票据有效,如果记载了,也不会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有可能在民法上发生效力)E记载无效。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无效)F致使支票无效的事项。”无条件制度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不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3、支票的付款。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该

6、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前手的追索权。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驶而消灭。付款人的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则付款人应当付款,否则,付款人拒绝付款。A出票人自己账户上的钱足够,银行帮忙转账,付款。出票人自己账户上的钱不够,银行就不帮了。B支票的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支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空头支票。4、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出票时的记载事

7、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出票人资金不足。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许,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超过法定提示期限时,支票的持有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贵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驶而消灭

8、。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驶而消灭。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A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谈不上商业本票的问题。B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之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人自己是付款人。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当事人并非出票人。D出票人即付款人是银行本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是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而支票的付款人并非债务人.

9、E商业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而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本票。因此,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类似,仅仅发挥支付功能,而不像远期商业汇票那样可以发挥信用功能。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引港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A银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B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D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本票和汇票谈不上补记的问题。E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F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10、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银行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银行本票专用章而加盖了该银行的公章,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相对应记载事项。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营业场所为出票地。A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到期日的问题。B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本票不得转让。2、出票的效力。出票行为生效后,出票人成为第一债务人

11、,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如果出票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填写了第三人作为收款人,出票人在记载完毕后,并非直接将本票交付给收款人,而是交付给申请人,此时,出票行为尚未完成,因为票据行为所要求的交付要件是指交付给票据权利人,只有当申请人将本票交付给收款人时,出票行为才生效。3、银行本票的付款。与汇票,支票不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可以在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

12、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三、汇票(一)汇票的基本概念。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一定金额的票据。1、汇票的类型、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惠飘飘(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A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其账户资金至少应有100万元,不可能“空手套白狼“。出票人签发远期商业汇票的目的就是想”空手套白狼“,想过几个月再付款,持票人不放心,才出现了提示承兑(找人承兑到期肯定无条件兑现)的问题

13、。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承兑。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均谈不上承兑的问题。B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即出票人不能签发800年以后才到期的商业汇票。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类型。对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和支票,谈不上到期日的问题。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A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B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

14、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承兑兑现)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C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先出票,后承兑,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记载了出票事项后,并非直接交给付款人申请承兑,之后再将其交给收款人,也就是说,收款人取得汇票时,上面同时存在出票行为和承兑行为。D就商业承兑汇票而言,如果由出票人兼承兑人,则出票人会在票据上分别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签章,然后交给收款人,收款人所获得的汇票上

15、也同时存在出票行为和承兑行为。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A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B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5、商业汇票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

16、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限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被追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素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二)汇票的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斯中国,其中,承兑为远期商业汇票所独有。1、汇票出票的款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加载的,汇票无效。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否则汇票无效。A票据金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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