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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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规范解析篇一: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XX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

2、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m。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设施。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时,应有防护设施。注:窗外有阳

3、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

4、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楼梯井净宽大于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外廊、内天井及上

5、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的规定。表 坡道的坡度坡度1:201:161:121:101:8最大高度(m)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

6、面,应留有不小于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并应以斜坡过渡。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

7、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8、: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 dB;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的规定。表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污染物名称活度、浓度限值氡200游离甲醛苯氨TVOC(mg/m3)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

9、设在共用空间内: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2. 公共的管

10、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

11、内采暖主体热源。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篇二: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条文说明前言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199976号文批准,业以发布。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

12、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1 总则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

13、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随着住

14、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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