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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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篇一: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修订版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处理程序】【纠纷评估】 【性质认定】【经济罚则】【行政罚则】 【风险基金】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目标】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第三条

2、【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务科备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任、各职能科室科主任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第五条 【医务科职责】医务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医务科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协助医务科对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工作。第六条 【保

3、卫科职责】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务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和医务科提供证据。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应立即到达当事科室(最多不超过5分钟),并在闹事平息之前保卫科不得离开现场,保卫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第七条 【责任科室职责

4、】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门处理。病区各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器械科科主任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行政科主任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第八条 【复杂、重大案件解释】对于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直接介入处理,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由医务科向患方解释。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九条 【初步解决】医疗纠纷

5、发生后,当事科室责任人、上级医师、科主任、护士长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方当事人告知患方直接到医务科进行投诉。第十条 【调查核实】医务科接受委托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责任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及其他医务人员应配合医务科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医务科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院长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第十一条 【医患谈判】当突发重大恶性事故发生需要医患谈判时,由主管院长、医务科主任、保卫科主任、责任科室主任组成应对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谈判代表由医务科主任出任,必要时主管院长亲自出任。第十二条 【报告制

6、度】对于有过错医疗纠纷,责任科室24小时内组织全科讨论,三天内向医务科提交书面报告。对于复杂的、重大的、有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科室当事人或当班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保卫科报告,医务科立即向主管院长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值班代行院长职权时,责任科室立即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立即同时向主管院长和医务科报告。第十三条 【鉴定、诉讼】医疗纠纷的鉴定和诉讼由医务科、法律顾问、责任科室共同组成专案组,由医务科承担组织领导工作,法律顾问和责任科室对医务科负责,医务科对主管院长负责,主管院长对院长负责。第十四条【总结】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三天内,责任科室组织全科讨论,并写出教训总

7、结报告,一周内交医务科。第四章 【纠纷的评估】第十五条 【评估组织】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由医疗各专业带头人、骨干,医政资深专职人员、医疗纠纷专职人员、医学法律顾问组成。由主管院长和医务科组织选择对医疗纠纷有针对性的专业人员参加评估会议,评估会议由主管院长和医务科主持。评估会议后,由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写出书面评估报告。第十六条 【外联评估】对于复杂的、重大的、医患矛盾激烈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考虑临时邀请外院或上级医院医疗技术专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专家、法律专家召开联席评估会议。第十七条 【评估内容】一、医疗纠纷(事故)的原因,包括业务技术缺陷,设备和医用材料

8、缺陷,责任心缺陷,医德医风缺陷等;二、医方有那些过错;包括主观过错、客观过错。三、医方过错的性质,包括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不能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渎职行为的医疗纠纷(事故);篇二:【医院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非医疗事故医患纠纷处理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处理原则1 ?2345篇三:中日友好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中日友好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9、、法规、规章,结合本院20XX年制定的中日友好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院就诊、体检的患者,因对医疗工作不满或对医疗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及其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形成的、经初步调解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责罚相当、及时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医院根据医疗纠纷造成的损失、不良影响,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发生医疗纠纷的临床医技科室和医务人员平时工作表现,以及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认识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责任科室、责任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停手术资格和或停处方权和或停签发报告

10、权;推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扣发绩效工资等;承担部分赔偿费;给予行政处分;解除聘用合同关系。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第五条 医疗纠纷的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涉及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院声誉,全院各部门、各科室有责任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拖延、抵触。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为医疗事故是指下列情形:经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鉴定的;经我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认为医学会将鉴定为 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七条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终结前,责任人不得外出学习、承担派遣任务、调离医院、出国等。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臵第八条 医院及临床医技科室要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厅

11、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降低医疗风险,避免、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第九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切实执行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 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核心制度。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生或者发现可能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后,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向所在科室主任报告。当事科室应当及

12、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同时科室主任应即刻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臵,避免或者减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第十一条 当事科室按照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时间提交书面报告和材料。书面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患者的基本情况、病例摘要、争议事项、患方意见及要求、科室已经采取的措施、当前存在的问题、解决争议的建议等,并由科室主任签字。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以下事项:应患方要求封存病例资料;封存因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现场实物;为明确死因或者患方要求进行尸体检验的,由患者的近亲属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同意表示。取得同意书

13、后,通知其选择尸检机构,指导其办理尸检手续。患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的,应当书面确认,拒绝签字的,执行医师记录在案,记录人签字不得少于2人。封存的病历资料和实物交由医院相关部门保管并由其联系进行检验,进行后续程序处理。第十三条 当事科室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向医院职能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医院职能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鉴定,或者申请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主任及其指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尽快与患方沟通,解答疑问,进行安抚,化解矛盾,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争取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医院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纠纷的解决,并负责联系法

14、律顾问,做好咨询工作。必要时,法律顾问可参与具体沟通、和解。未经科室主任同意,科内其他医务人员不得就有争议的医疗事件向患方进行解释与评价。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达成和解的医疗纠纷,当事科室主任或医院职能部门应当告诉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第十六条 医疗纠纷进入鉴定程序或者诉讼程序时,当事科室负责准备相关资料。职能部门负责与法院、鉴定机构及法律顾问联系,与科室一起做好鉴定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科室主任和当事人作为医院代理人出席鉴定会。科室主任作为医院代理人参加诉讼。如科室同意,职能部门负责联系委托律师作为医院另一代理人。科室主任确实无法出席鉴定会或者参加诉讼的,由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

15、任医师以上医务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第十七条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主任、责任人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照本办法承担医院内部的管理责任,接受行政处理。第十八条 鉴定为医疗事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理者,桉相应处理意见办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未给予处理者,按本办法第四条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其中停手术资格和或停处方权和或停签发报告权期限分为1个月、13个月、6个月1年,推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分为6个月、1年、2年。停手术资格、停处方权、停签发报告权期间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将责成责任科室制定整改措施、责任人做出书面或口头检查: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法院判决医院给予经济赔偿的;因医疗工作存在不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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