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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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管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人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系指铝业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主任、副主任人员。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配偶及子女经商、创办企业的情况;(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本人购置汽车情况;(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和近

2、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四)本人结婚或离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的情况;(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报告人应就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如实填写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在事后一个月内向分公司党群工作部作出报告,包括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

3、、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人必须在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通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管理人员同一户籍的子女;“亲近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第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制度发布以前发生,发布后仍在延续,以前未报告过的,应按本制度报告。第七条 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管理人员管理范围管理存档。第八条 对于需要答复

4、的请示,由分公司纪委提出意见,及时作出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第九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条 管理人员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分公司纪委责成其说明情况,不能说清问题的,由纪委负责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前,将管理人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向分公司纪委综合报告一次,管理人员执行本制度的情

5、况将作为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漏报、瞒报和拖着不报等问题。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铝业分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篇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货运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第二条 报告的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

6、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报告的时限和方式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运管局党组报告:(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四)

7、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第四条 报告的受理(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五条 报告的督察和要求(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

8、廉政档案。东胜区货运管理所党支部20XX年8月29 日篇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快速畅通的重要情况报告渠道,使集团公司及时、主动、有效地指导和处理公司系统发生的重大事件,保证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等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重要情况应即发即报,不得耽搁和延误。第二章 报告事项第三条 报告事项包括:安全事故。主要指重大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疫情、公共食品卫生、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对电力生产和社会可能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故。稳定事件。包括跨地区串联上访、大规

9、模群体性事件、集体进京上访、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或公司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件。形象安全事件。涉及影响企业形象的各种事件,包括违法违纪案件、生态环保事件、恶性政治事件、产生负面影响的新闻报道等。违法违纪案件主要指涉及本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的经济案件、刑事犯罪等涉嫌违法违纪韵重要事件。出现负面影响的新闻报道,包括引起中央和地方的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关注的生态环保事件、群众集体上访、停电事件或其他敏感事件等。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国、脱产学习、休假的情况。本单位干部、职工当选省部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中央和地方省部级以上领导视察、检查和指导本单位工作的情况。其他需

10、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三章 报告方式及程序第四条 重要情况原则上应以表格形式形成书面报告,以传真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报告。各单位办公室为归口责任部门。报告力求准确、详尽、及时,要说明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现场救援、发展进程、采取措施、灾情恢复与抢险安排、公共影响、后续行动计划等,并指定专人负责,确定联系电话,及时续报情况。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单位领导签名。基层企业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抄送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第五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件和紧急突发事件,由本单位归口责任部门以电话方式及时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报告,时限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电话报告之后

11、,应在当日以传真方式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作详细的书面补报。在重大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随时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续报事态进展、措施、原因、后果等情况。原则上报告应每日进行一次,当日内若发生数次重要情况应随发随报,以便集团公司及时、详细掌握情况。涉及公司整体应急预案的事件,报公司值班室的同时,要报公司相关部门。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通讯中断的,要想方设法利用其他方式进行联络,并力争在第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同时,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外力援助。第七条 须向地方政府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的重要情况,应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经向集团公司请示后,按有关规定依程序进行报送。第四章 附 则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造成重大损失、事态扩大以及恶劣影响的,依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第九条 各单位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值班室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畅通。对脱岗、漏岗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3月1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系统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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