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

上传人:br****l 文档编号:91118600 上传时间:2019-06-2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78.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 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4,分数:28.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分数:2.00)_解析:2.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25题)(分数:2.00)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

2、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 A、B、D项: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B两项错误,D项正确。 C项: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分公司并不要求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负责人,因此,C项错误。3.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

3、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5题)(分数:2.00)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公司因故未成立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A、B、C、D项:设立中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发起人结为特殊目的共同体应当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有关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

4、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对发起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本题中,李某和王某磋商设立物流公司,属于物流公司的发起人。李某为设立物流公司需要而与通大公司签订购买合同所负150万元车款债务属于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A选项正确,应选;B、C、D选项均否定连带清偿责任的存在,不选。4.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

5、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年卷三29题)(分数:2.00)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 2014年公司法解释(三)对抽逃出资的认定作了修订,删去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这一项。该解释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

6、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A项:该项行为属于上述规定删除的内容,不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当选。 B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 C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 D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一)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7、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25题)(分数:2.00)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及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项出资义务既是股东的约定义务,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之间不得约定免除,也不得通过公司决议免除,以免影响到公司资本确定原则,从而

8、损害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在公司成立之后,除非按照法定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否则股东的出资义务不能免除。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出资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规定的股东的法定义务,本题公司股东会决议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无效,故A项正确。6.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26题)(分数:2.00)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

9、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取得。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而不是取得要件,没有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股东权的行使,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7.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

10、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26题)(分数:2.00)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冒名股东问题。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冒名人股时,被冒名的

11、人并不是股东,不承担股东的出资义务,从侧面肯定冒名人股时的股权归属冒名者,即实际出资人或者认缴出资人。 A、B、C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应当认为冒名者是投资入股的行为人,而被冒名者并不是出资人,被冒名者既不承担出资义务,也不能主张股东权。故王大伟是股东,而王小伟不是股东。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 D项:鉴于王大伟是冒名者,为公司股东,王小伟不是股东,因而应请求王大伟而不是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D项错误。8.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25题)(分数:2.00)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

12、股东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股东资格。 关于什么样的人可以作股东,公司法并无规定,依照民商法的一般原理,普通的民事主体都能成为股东。这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股东。 A项:民事主体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即可成为股东,行为能力影响权利取得的方式,但不影响权利的享有,所以不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此,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的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股东问题的答复明确肯定未成年人可以成为股东,上市公司中常见的“娃娃股东”也是证明。故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B

13、项正确。 C项:我国法律和理论界承认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地位,故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类的非法人组织都可成为股东,媒体经常报道的有限合伙收购上市公司的例子可以说明,故C项错误。 D项:我国法律并无禁止外国自然人成为股东的规定,故D项错误。9.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6题)(分数:2.00)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

14、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A、D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A选项错误;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15、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D选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而,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本题中,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份,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故B选项错误。 C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故C选项错误。10.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7题)(分数:2.00)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解析:解析:本题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