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短期费率表锦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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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保险标的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经被保险人安装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关键研发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

2、引起的断裂;(四)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

3、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八)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九)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十)根据法律或

4、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十一)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十二)火灾、爆炸;(十三)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四)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十五)机动车碰撞;(十六)水箱、水管爆裂。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

6、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

7、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8、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

9、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包括:(一)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10、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二)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损坏的机器,应当配备稳压装置;(三)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保险人;(四)对保险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出的,或被保险人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或安全缺陷,以及在某一保险标的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标的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清除和修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

11、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 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为履行本条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

1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知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

13、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负责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

14、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标的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标的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一)项的规定处理;(二)对于全部损

15、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标的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的委付;(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一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额后的金额。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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