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高温液体泄漏事故安全整治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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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高温液体泄漏事故安全整治及验收标准为防止发生高温液体造成的灼烫、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要求生产过程中存在和使用高温液体的企业单位,制定预防工作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1预防易发事故重点:1.1高炉炉缸烧穿;1.2铁水罐、铁包漏铁;1.3用于高温冶炼的炉体漏炉;1.4钢包漏钢;1.5中包翻包、漏包;1.6电炉水冷炉壁漏水;1.7易爆、潮湿、密闭容器等入炉;1.8钢包耳轴、起重机吊钩磨损超标准使用;1.9高温液体储存容器倾翻事故。1.10翻扣高温液态渣造成爆炸伤人。2管理要求:2.1充分识别高温液体存在、使用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2.2明确各级管理职责,落

2、实安全责任。2.3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岗位制定应急救援措施。2.4对相关岗位职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2.5制定专业安全检查表,按照检查表各项内容,定期进行检查;2.6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2.7建立各级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2.8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3安全检查表3.1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标准建立检查表,进行检查。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检查结果备注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炼钢安全规程第8.1.1条2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

3、重心上0.20.4m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炼钢安全规程第8.1.2条3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炼钢安全规程第8.1.3条4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炼钢安全规程第8.1.4条5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炼钢安全规程第8.1.5条6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的钢包支座上;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之间净空间

4、距,应不小于2m。炼钢安全规程第8.1.6条7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炼钢安全规程第8.1.7条8钢水罐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炼钢安全规程第8.1.8条9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罐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炼钢安全规程第8.1.9条10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炼钢安全规程第8.1.10条11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炼钢安全规程第8.1.11条铁水罐、钢水

5、罐、中间罐烘烤器及其他烧嘴1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炼钢安全规程第8.2.1条起重设备1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 6067的规定;炼钢厂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炼钢安全规程第8.4.1条28.4.2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炼钢安全规程第8.4.2条3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6、炼钢安全规程第8.4.3条4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电炉车间运废钢料篮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炼钢安全规程第8.4.4条5钢丝绳、链条等常用起重工具,其使用、维护与报废应遵守GB6067的规定。炼钢安全规程第8.4.5条6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炼钢安全规程第8.4.6条7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不

7、应用吊物撞击其他物体或设备(脱模操作除外);吊物上不应有人。炼钢安全规程第8.4.7条外部运输设备1车间内部铁路线应为平道,且不应低于车间外铁路线轨道标高,铁路线弯曲半径与建筑接近限界应遵守YBJ52的规定;门洞边缘距铁路中心线应不小于2.8m。炼钢安全规程第8.5.1条2尽头铁路线末端,应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室内车挡后6m、露天车挡后15m范围内,不应设置建筑物与设备。铁路线轨道外侧1.5m以内,不应堆放任何物品。炼钢安全规程第8.5.2条3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不应在煤气、氧气管道下方停留。炼钢安全规程第8.5

8、.3条4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应根据GB6389的要求设置声光信号报警装置。炼钢安全规程第8.5.4条5应根据炼钢厂的特种车辆(如自抱罐汽车、料蓝车、运坯车等)的特殊要求设计道路路面,并设立明显标志; 特种车辆道路应尽可能与普通车辆道路分开。炼钢安全规程第8.5.5条6炼钢厂内的道路,应按GB 5786的规定设立交通标志。炼钢安全规程第8.5.6条7道路建筑应符合GBJ 22的规定,跨越道路上方的管线,距路面净高应不小于5m。炼钢安全规程第8.5.7条8载运炽热物体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炼钢安全规程第8.5.8条9采用带式运输机运输,应遵守GB 14784的规

9、定。炼钢安全规程第8.5.9条10带式运输机的通廊应设走道,设单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1m,设两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0.8m,并应在两侧走道间适当设置过桥;倾斜通廊的倾角大于6时,走道应采取防滑措施;大小12时,走道应采用踏步。走道沿线应设置可随时停车的停车绳。炼钢安全规程第8.5.10条11维修带式输送机,应事先通知控制室操作人员,将带式输送机的控制权转到就地操作箱。炼钢安全规程第8.5.11条其他设备1高温工作的水冷件,应提供事故用水。炼钢安全规程第8.6.1条2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进行防护。炼钢安全规程第8.6.2条3人员接近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设备外露运动部件,应设

10、置防护罩。炼钢安全规程第8.6.3条4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炼钢安全规程第8.6.4条5高炉冷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炉各区域的冷却水温度,应根据热负荷进行控制;2) 风口、风口二套、热风阀(含倒流阀)的破损检查,应先倒换工业水,然后进行常规“闭水量”检查;3) 倒换工业水的供水压力,应大于风压0.05MPa;应按顺序倒换工业水,防止断水;4) 确认风口破损,应尽快减控水或更换;5) 各冷却部位的水温差及水压,应每2h至少检查一次

11、,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发现炉缸以下温差升高,应加强检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直至休风,防止炉缸烧穿;6) 高炉外壳开裂和冷却器烧坏,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减风或休风进行处理;7) 高炉冷却器大面积损坏市,应先在外部打水,防止烧穿炉壳,然后酌情减风或休风。8) 应定期清洗冷却器,发现冷却器排水受阻,应及时进行清洗;9) 确认直吹管焊缝开裂,应控制直吹管进出水端球阀,接通工业水管喷淋冷却;10) 炉底水冷管破损检查,应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炉底水冷管(非烧穿原因)破损,应采取特殊方法处理,并全面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1) 大修前,应组成以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为首的炉基鉴定小组对

12、炉基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鉴定结果应签字存档;12) 大、中修以后,炉底及炉体部分的热电偶,应在送风前修复、校验;安装冷却件时,应防止冷却水管和钢结构损坏。炼铁安全规程第9.2.17条6软水闭路循环冷却系统,应遵守下列规定:1) 根据高炉冷却器、炉底水冷管、风口和热风阀等处合理的热负荷,决定水流量及水温差;2) 高炉冷却器和炉底水冷管进出水的温差和热负荷超过正常冷却制度的规定范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立即进行处理,并加强水温差和热负荷的检测;3) 特殊炉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高炉软水冷却系统的冷却参数,可适当调整;4) 冷却器的破损检漏和处理,如果上下同时作业,应各派专人监护,安全

13、装备应齐全可靠,严防煤气中毒;5) 风口出水端未转换开路时,不应用进水端阀门进行“闭水量”检查,防止风口两端供回水压力相等,导致风口水流速为零而发生烧穿事故。炼铁安全规程第9.2.18条7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50;应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中控室。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00。炼铁安全规程第9.1.9条8无料钟炉顶炉顶温度应低于350,水冷齿论箱温度应不高于70。炼铁安全规程第8.3.2条9钟式炉顶工作温度不应超过500。炼铁安全规程第8.2.6条3.2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

14、规范GB 5005794(2000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标准建立检查表,对设备接地及接零、防雷系统进行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检查结果备注一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DL5053-199611.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运煤系统的导煤槽及除尘装置中的风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5.0.42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GB/T13869-92GB50303-2002a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b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c箱(柜、板)体PE可靠d各种电气组件及线路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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