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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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城港市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或专业服务等从业过程中的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专业服务企业(

2、以下简称建筑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第三条 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http:/)”(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第四条 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

3、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为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服务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服

4、务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服务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第七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第八条 建筑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

5、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第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服务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服务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条 建筑服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服务企业信用

6、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

7、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详见附件防城港市建筑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第十三条 诚信评价等级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服务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优秀:所在建筑服务企

8、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良好:所在建筑服务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一般:所在建筑服务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较差:所在建筑服务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第六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四条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

9、,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服务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服务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

10、企业。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八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建筑服务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

11、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九条 建筑服务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监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第八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附件1 防

12、城港市建筑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勘察单位序号不良行为扣分值F0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0.5F0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0.5F0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0.5F010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0.5F0105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0.3F0106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0.5F0107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0.5F010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

13、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0.3F0109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0.5F0110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0.3F011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0.6F011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0.6F0113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0.1F0114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0.1F0115不参加有关质量验收的0.5F0116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0.1F0117缺席重要会议或培训0.1F0118被县级通报批评的0.3F0119被市级通报批评的0.5F0120被省级通报批评的0.6F0121被国家级通报批评的1

14、F0122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0.5附件2 防城港市建筑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设计单位序号不良行为扣分值F02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0.5F02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0.5F02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0.5F0204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0.3F0205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0.5F0206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0

15、.5F020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0.3F0208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0.5F0209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0.3F0210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0.3F0211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0.3F0212设计概算的组成费用未依据国家和我区的有关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规定计算的0.3F0213未持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概算编制工作的0.3F0214设计单位未如实地向审批部门反映概算的编制情况及存在问题,必要时未提供有关计算基础资料的0.3F0215项目超过投资3000万或设计费超过50万元,当事人不通过招投标直接承揽业务的0.1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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