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指南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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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指南1.目的为加强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行为,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根据我局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对长江海事局管辖的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3.检查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3.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3.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4.检查实施4.1 检查主体4.1.1长江海事局统一管理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支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工

2、作分工如下:.1 长江海事局负责武汉海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2 长江船员考试中心负责武汉航道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3 武汉海事局负责武汉理工大学、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及湖北新海联船员培训有限公司等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4 重庆海事局负责重庆交通大学、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5 九江海事局负责九江远东海事学校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6 芜湖海事局负责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4.1.2长江船员考试中心与武汉海事局负责日常检查的培训机构每半年调整一次,具体调

3、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新增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单位,由长江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4.1.3在接获有关可能影响培训质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投诉或举报,由长江海事局核实相关情况后组织专班对所涉及的船员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实施针对性检查。4.1.4从事船员培训日常检查的人员应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熟悉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的相关规范、流程及管理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的专项培训。4.1.5 日常检查应由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海事行政执法证件。4.2检查内容4.2.1是否按照其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地点、核定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开展培训。4.2.2培训纲要和培

4、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4.2.3对学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收费情况。 4.2.4培训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易耗品更新情况。4.2.5船员培训管理安全防护等制度的落实情况。4.2.6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4.3检查安排4.3.1内河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由各分支局根据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自行安排实施检查。4.3.2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长江海事局于每周五在内网船员处工作动态栏目公布每周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各指定检查机构根据公布的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对其所负责检查的培训机构实施检查。4.4 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可采用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台帐和资料、

5、开启和测试培训设备设施等方式。4.5 现场检查4.5.1 检查人员对照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二)列明的检查项目,根据附件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的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实施日常检查。4.5.2在检查结束并充分听取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再由船员培训机构陪同人员或被检查项目的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签发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4.5.3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两份留船员培训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人员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交负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归档。4.6 跟踪验证4.6.1复查安排。接到船员培训机构(已全部改正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缺陷)复查申请后,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

6、内安排检查人员对复查项目进行跟踪验证。4.6.2填写意见。经验证表明缺陷已按要求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在相应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跟踪验证情况”栏上填写“缺陷项目代码/10”和验证时间并签名,同时还应在复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填妥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复印件交负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归档。5.检查要求5.1每期培训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对其易耗品的补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5.2 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易耗品除外)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每次所检查的设施设备数量应不少于该培训项目设施设备数量的1/5 ,但每年应涵盖全部的培训设施设备。5.3 对各

7、培训机构的教学与管理人员的管理情况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5.4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每次检查必查,并应涵盖所有检查项目。6.缺陷处理6.1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缺陷的按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所列处理意见进行处理。6.2存在的缺陷影响到培训活动继续开展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6.3存在的缺陷是由于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造成的,建议由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审核机构安排对该船员培训机构实施附加审核。6.4检查中发现船员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规定条件的,由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员培训机构在改正期间不得从事船员培训活动;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8、事局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6.5对培训机构需要处以行政处罚的,由检查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填写调查报告后报长江海事局,由长江海事局作出处罚决定。7.检查记录和反馈7.1各检查机构应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通过局内网基层上报栏目报局船员管理处。7.2各检查机构要建立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台账,认真做好台帐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每年应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汇总分析评价材料通过局内网基层上报栏目报局船员管理处。附件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附件二: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求检查要点处理意见1教学与

9、管理人员条件资格培训机构教学与管理人员变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其变动情况向局船员处报备,船员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准。各检查机构在日常检查时根据局船员处下发的人员名单进行检查。变动人员学历和专业、教学经历、持证和水上服务资历及技术职称情况(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十二条及附件2、附件4中规定要求)1、经局船员处审查符合要求的,船员处将变动人员备案情况和培训机构核验时原有人员情况汇总下发至各检查机构。2、经局船员处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由局船员处根据培训机构实际师资配备情况,对其进行核减相应项目的培训规模或暂停相应项目培训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下发至各检查机构

10、。3、经检查发现培训机构的教学和管理人员与我局公布的不一致时,责令其向局船员处重新报备改正,并将有关情况报局船员处。4、经检查发现培训机构未与合同到期的人员续订合同的,责令其改正。2配备1、教员变动后,其教员(包括自有、外聘)配备情况以及教员与学员数量配备比例情况。(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附件2、附件4中规定要求)2、专业/特殊培训师资变动后,其专业/特殊培训师资是否满足80%持有部海事局相关培训考试合格证明的要求。3、人员变动后培训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情况。(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要求)3

11、管理1、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订情况。2、每学年对教员考核情况。4场地、设施和设备场地、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场地和除易耗品外的设施设备变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其变动情况向局船员处报备,船员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验。各检查机构在日常检查时根据局船员处下发的设施设备名单进行检查。1、场地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附件1、3,船员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指南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对场地、设施设备配备要求)2、培训场地是否整洁,供学员操作及教学观摩的空间是否足够,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张贴。3、设施

12、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或使用。4、场地设施设备变动后记录是否及时更新,各项设施设备使用与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完整。1、经局船员处审查符合要求的,船员处将场地设施设备变动备案情况和培训机构核验时原有设备情况汇总下发至各检查机构。经局船员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局船员处根据培训机构实际场地设施配备情况,对其进行核减相应项目的培训规模或暂停相应项目培训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下发至各检查机构。2、各检查机构检查场地、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跟踪验证,情节严重的,报局船员处。5易耗品每期培训班至少检查一次;对信誉好的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1、易耗品是否在开班前及时补充并达到应配备的标准。2、相

13、关易耗品的使用或补充是否有出入库记录。检查机构检查时发现易耗品不满足培训学员人数使用要求的,责令立即改正。6教学管理教学准备培训机构培训、教学计划、日常安排、教材准备、任课教员安排等项目在培训机构开班报备时检查。1、所制定的培训计划是否满足主管机关对该培训项目的要求,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员是否符合主管机关的教员资格要求。(长江局不定期下发满足主管机关要求的教员名单)2、教学大纲是否满足主管机关相应培训纲要的要求;理论教学和实操训练的课时数是否低于主管机关所规定的最低学时数。3、课程和课时安排是否符合教学规律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规定,是否有相关的记录。4、使用的教材,其内容是否覆盖主管机关颁布的培训纲要

14、的全部内容。5、培训机构是否在每期开班前3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备。6、只能由自有教师担任的课程是否存在外聘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7、任课教员是否编制了教学计划、是否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写了教案。8、上课前是否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教学用具是否处于完备状态。9、相关实操项目是否编制了学员训练指导书。检查机构检查时发现培训机构不满足检查要点中所列事项要求的,责令立即纠正。否则,不予开班。7教学落实各培训机构教学、培训计划执行、教员授课情况及教学课时完成等项目的检查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执行,每期培训检查至少一次,信誉好的机构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1、承担

15、教学任务的教员是否与教学计划的安排相一致;实际教学情况是否与教学计划的日程安排相一致;任课教员调换或临时代课教师是否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并报主管机关备案。2、实际教学日程安排情况是否与教学计划的安排相一致;若进度与计划不一致,是否有合理说明。3、任课教员是否存在随意缺课、迟到、提前下课等情况;任课教员是否对学员的违反课堂纪律情况及时进行纠正。4、课程结束后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要求进行了教学总结。5、教员的实际上课课时数应与教学计划中课时数是否一致。检查机构检查时发现培训机构不满足检查要点中所列事项要求的,责令立即纠正。并责令培训机构延长培训时间,确保培训内容、时间满足主管机关要求。8安全防护各培训机构实操训练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项目的检查在日常检查中执行,每期培训检查至少一次,信誉好的机构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1、是否建立实操训练安全保障制度、实操现场是否张贴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并明确实操现场安全工作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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