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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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陵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和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 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苏教办助2017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

2、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统一、公开公正、阳光操作、程序规范的原则,做到认定和资助工作与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服务管理有机结合。第五条坚持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认定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学生工作部(处)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

3、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第八条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学生代表应是没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担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予以公示。第三章认定办法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学院综合评价三个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

4、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家庭经济测评分(X)6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学院综合评价分(Z)10%。(一)家庭经济测评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因素。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附件1)。以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60。(二)民主评议测评各学院认定

5、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在“金陵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2)上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Y),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30。 (三)学院综合评价各学院班主任在申请学生所在班级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生进行逐一谈话,了解申请学生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并谈话了解到的情况,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在“金陵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6、汇总表”(附件3)中填写院(部)综合评价分(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 10。15第四章认定标准第十条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认定标准:可以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状况,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档次。(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

7、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6.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8.低保家庭的子女。9.特困职工家庭子女。10.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11.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的子女。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2%。(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8、: 1.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子女。2.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4.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5.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6.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的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5%。(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

9、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量化测评得分M50分,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2%。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一)政策告知。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班主任通过班会向学生告知有关政策。(二)本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交金陵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三)班级评议。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金陵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

10、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并将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报学院审核小组。(四)学院审核小组汇总、审核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分。(五)学院审核小组根据上述测评结果,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审核小组提出质疑,学院

11、审核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审核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审核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生工作部(处)。(六)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重新认定,学院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处)。(七)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

12、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与各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实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学校将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十三条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家庭济困难学生在资格认定、档次及资助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第十四条除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及奖学金外,各类、各途径的资助原则上以本学年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第十五条对每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

13、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组织各学院对已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议一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其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评议调整(复议程序及要求与评议相同),调整包括提档、降档、撤档和建档四种情况,并予以公示。第十七条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一)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已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者除外);(二)未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三)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予资助;(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其以上

14、处分者;(五)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六)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第十八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中引入预警机制。除上列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列入预警对象。(一)学习不努力,所学课程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二)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后10名;(三)在校期间被发现有抽烟、喝酒、请客送礼,持有高档电子产品、高档生活用品,佩戴金、银、玉石等首饰,无特殊情况校外租房居住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穿着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等与其家庭状况收入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现象等。对进入预警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应加强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学

15、校将视情节降低直至取消相应资助。第十九条学校将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管理。第二十条学校监察、财务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化,学校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应及时做出资助调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金陵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金院字2012162号)自行废止。附件:1.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2.金陵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一览表3.金陵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4.金陵科技学院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 1: 金陵科技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主要观测点参考权重得分备注1.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1002.孤儿无经济来源、无社会福利机构收养1003.残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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