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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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重庆市规划局二O一七年十二月前 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九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科学运行,我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试行)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为依据,总结多年来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经验,落实了正在开展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重庆市主城区及区县“多规合一”工作、重庆市主城区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城市设计

2、等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出的新要求。编制过程中项目组结合重庆特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其它城市有关经验,征求专家、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意见,形成了本次修订成果。修订后的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格式;第五章 附则。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重庆市规划局(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青竹东路6号;邮编:401121),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和吸纳。

3、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1.1 目的和依据11.2 适用范围11.3 编制要求11.4 编制单元21.5 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21.6 基础资料与新技术应用21.7 其他2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32.1 控规编制的主体内容32.2 加强与城市设计、专业专项规划的衔接6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83.1 规划文本83.2 规划图纸143.3 规划说明书193.4 附件25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格式274.1 成果装订274.2 地块分图图则格式27第五章 附 则29附 录30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30附录二:主要术语解释31附录三:电子文件数据标准34附录四

4、:公示牌制作要求37附录五:城乡用地分类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38附录六: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42附录七:公共设施图例44附录八:各类设施和部分用地防护控制参照表45附录九: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码系统49附录十:主城区规划人口容量估算参考50附录十一:主城区绿地分类规范表达50附录十二:主城区专业专项规划项目表512第一章 总 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增强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的科学性、控规成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1.

5、2 适用范围凡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编制控规,应符合本规定。1.3 编制要求1.3.1编制依据控规编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据已依法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多规合一”工作为基础,加强与有关专业专项规划的衔接。1.3.2编制内容控规编制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1.3.3编制分区控规

6、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的区位交通、资源禀赋、功能定位等因素,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范围内不同地区的实际建设情况,区分城市新区和旧城区,其编制重点应各有侧重。1.3.3.1城市新区控规编制重点城市新区控规编制应当依据上位规划,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各类用地比例;遵循职住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和人口规模;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及各类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山系、水系、绿系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预留预控地下空间利用的通道和接口以及对城市形态和风貌等提出引导原则。1.3.3.2旧城区控规编制重点旧城区控规编制应当对

7、现行控规实施进行评估。根据实施评估结论进行控规编制,并依据上位规划,加强规划范围内现状人口、用地、建筑、权籍等摸底调查,研究论证功能定位和功能调整,优化用地布局,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有序疏解居住人口,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传统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1.4 编制单元控规编制应以标准分区为基本单元,标准分区边界应结合街道、村社界线以及山体河流、城市道路、土地权属等因素合理确定。1.5 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控规编制内容分为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1.5.1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

8、积率、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限制开口路段等,还包括涉及安全防护、气象雷达探测、通讯微波通道、机场净空等建筑限高,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需特别保护和控制的内容。1.5.2一般技术性内容一般技术性内容指除强制性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通常包括建筑限高(强制性建筑限高除外)、建筑密度、绿地率等。1.6 基础资料与新技术应用1.6.1基础资料控规编制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1.6.2新技术运用控规编制应当开展有关规划研究,鼓励大数据、三维仿真等新技术的运用。1.7 其他控规编制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规定。2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2.1 控规编制的主体内容2.1.1功能定位根据区位交通、资源禀赋、建设条件等特征,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规划范围的功能定位,指导功能布局、用地布局、开发强度、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布局等。2.1.2规划人口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合理测算规划范围内适宜的居住人口等人口指标。2.1.3土地使用控制2.1.3.1用地分类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为基础,结合重庆建设实际情况,细分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一般将用地性质划分至中类。具体用地分类情况详见附录五。规划用地性质时,弹性用地、各类设

10、施预控用地分至大类。中小学用地、科研用地、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建设意向明确的公用设施用地分至小类。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分至小类。2.1.3.2用地兼容性必要时,可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用地性质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兼容性质的选择按照附录六执行。2.1.3.3地块划分地块划分应当根据山体河流、城市道路、村社界线、地籍等自然和人工边界,结合规划建设条件、规划意图等划定,应便于土

11、地供应和实施建设;应当保证地块边界相对规整和地块相对完整,节约、集约利用用地,避免出现零星用地。2.1.3.4规划技术指标依据上位规划要求,合理测算居住人口、计容建筑规模等规划指标,确定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将城市建设用地和建筑规模进行现状、规划的对比和说明。旧城区除补充公共要素外的区域,原则上不允许增加建设规模,其控规编制应符合城市更新办法和相关规划的要求。2.1.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布局要求,根据人口规模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

12、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布局以及建设控制要求,并区别表示现状保留与新增设施。鼓励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配建,城市新区原则上应当根据街道和社区划分,合理规划布局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旧城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方式集中配建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确有困难的,可散点布局,并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服务能力。2.1.5道路与交通设施规划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合理布局路网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特殊道路,核定相关技术指标。明确快速路、主、次干路、支路的等级、平面走向和竖向控制参数、路幅分配、限制开口路段,明确重要支路、特殊道路、专用步道和专

13、用自行车道的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阐明停车港、人行过街设施、社会停车场和公交首末站场等各类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规划控制要求。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城市重要交通设施的控制要求,协调落实交通设施类专业专项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预研预控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相关控制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机场、铁路场站、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公路物流站场、公交换乘枢纽、客运枢纽站场等交通设施的空间布局。划定交通设施用地控制的城市黄线。2.1.6公用设施规划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公用设施的布局和要求,协调落实公用设施类专业专项规划、重大公用基础设施预研预控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相关控制要求,确定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等公

14、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和用地布局,明确其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及控制要求。需要独立占地的各类设施应明确其用地边界和控制要求。合理确定各类公用工程管线的走向和管径,明确管线综合控制要求。划定公用设施用地控制的城市黄线。2.1.7公共安全设施规划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控制要求,明确消防站、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重要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2.1.8城市设计指引落实和深化总体城市设计所确定的山水格局、城市空间形态、景观风貌分区、公共开敞空间、视线通廊等控制要求,明确城市形象塑造、建筑群体空间形态等的引导原则与控制要求,明确详细城市设计的范围。2.1.9地下空

15、间规划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地下空间的控制要求,协调落实地下空间相关专业专项规划对地下空间控制的相关要求,提出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优先、限制、禁止开发的原则,确定开发深度、使用性质等内容。2.1.10历史文化保护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下文物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的保护范围界限和保护控制要求,划定城市紫线。2.1.11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落实上位规划对生态系统保护、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构建、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等的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界线和管控要求。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山系、水系、绿系的控制原则,提出规划范围内山系、水系、绿系的边界、控制范围线等控制要求。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生态系统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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