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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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名称1大项:土地征收的审批(220000-GT-XK-007)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信息汇总表序号事项公开信息1事项名称土地征收的审批(220000-GT-XK-007)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3项目状态省级保留4项目属性国家规定5办理方式限时办结件6服务对象机关7受理部门耕地保护处8联系电话88550202、885502589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10承诺时限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11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12收费标准1.水利建设基金。: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

2、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2.用地管理费。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13收费依据1.水利建设基金。依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的有关规定。2.用地管理费。(同时申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只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

3、收201462号)。14审批程序1.市(县、区) 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农用地审批要件上报省厅。2.省厅组织审核报件, 3.厅领导签批,4.核算、收缴各项费用,5.报省政府审批。15前提条件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齐全;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5.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6.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位;7.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8.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9.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10.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11.符合法律法规的

4、其他有关规定。16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17申报材料(一)单独选址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3.建设用地申请表;4.“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9.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草地的);10.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

5、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11.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调整的);1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5.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6.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17.根据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项目占用临时用地)。(二)城市分批次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3.“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

6、征地资金专户凭证;5.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9.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序号该事项所属子项的公开信息1子项名称土地征收的审批2承诺时限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3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4收费标准1.水利建设基金。:菜田1.80元/平方米

7、,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2.用地管理费。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5收费依据1.水利建设基金。依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的有关规定。2.用地管理费。(同时申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只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8、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6审批程序1.市(县、区) 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农用地审批要件上报省厅。2.省厅组织审核报件, 3.厅领导签批,4.核算、收缴各项费用,5.报省政府审批。7前提条件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齐全;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5.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6.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位;7.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8.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9.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10.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11.

9、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8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9申报材料(一)单独选址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3.建设用地申请表;4.“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9.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草地的);10.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10、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11.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调整的);1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5.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6.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17.根据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项目占用临时用地)。(二)城市分批次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3.“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

11、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5.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9.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10在线办理地址11审批表单子项办理流程及环节说明序号环节名称环节描述承诺时限办理处(室)办理人员收费金额1窗口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郑伟无收费2材料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

12、查。7个工作日耕地保护处李永东、张绍建、刘宇航、无收费3现场勘查、材料补正和缴纳税费委托征地中心现场踏查、耕地保护处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核,用地单位缴纳相关费用16个工作日耕地保护处李永东、张绍建、刘宇航1.水利建设基金。: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2.用地管理费。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4复核处室领导对审批材料复核1个工作日耕地保护处杨振华无收费5领导签批厅领导批准2个工作日厅领导主管厅长、厅长无收费6报省

13、政府审批向省政府报送申请文件2个工作日耕地保护处李永东、张绍建、刘宇航无收费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2个工作日)材料是否齐全否补正或退件耕地保护处处长分发(1个工作日)耕地保护处处长复审(1个工作日)厅领导签批(2个工作日)报省政府审批(2个工作日)是地籍、规划、执法、利用、信访、开发处会审(2个工作日)承办人审核(4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审批流程图现场勘查、材料补正和缴纳税费(16个工作日)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法律法规一览表法规信息法规名称: 土地管理法法规分类: 法律 法条列表法条名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法条详情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14、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法规信息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规分类: 法律 法条列表法条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法条详情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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