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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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简称教育培训资金),用于退出现役2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或

2、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从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教育培训形式包括: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二章 补助标准、范围及补助年限第五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用于退役士兵学费(含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补助3500元、生活补助费3000元(每人每月300元)。(二)参加普通高等教育的,按每人每学

3、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用于退役士兵学费补助6000元、生活补助费3000元(每人每月300元)。(三)参加统一招生成人高等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500元标准给予学费补助。参加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学费补助。(四)参加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学期(三个月)3300元给予培训补助,其中:2400元用于退役士兵学费(含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900元用于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个别专业根据实际安排需要延长培训时间的,经民政厅函复后可以适当延长,培训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月。按照实际培训时间,每延长一个月增发1100元补助

4、资金,其中补助承训学校800元,补助学员生活费300元。(五)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提供的中职免学费的学费补助低于上述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学费补助金额给予补偿;高于上述补助标准的,以上述标准为限给予补助。(六)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不再重复享受国家对在校生的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等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参加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的,按照退役士兵实际在校学习年限补助培养资金,但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注:高中学历只读一年,其中半年学习,半年顶岗实习)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第七条 退役士兵根据学籍管理要求,到承办学校报到注册后,提交经

5、安置地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福建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名表)以及退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第八条 承办学校应在学员入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在报名表上确认盖章并将上述材料存档备查。同时,学校应将学员数据录入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并据实填写福建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报学员安置地所在设区市民政局。设区市民政局审核无误后,反馈有关学校并汇总上报至省民政厅。第九条 职业教育承办学校于每年6月底前,向组织教育培训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属承办学校向本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

6、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普通高等教育承办学校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技能培训承办学校于培训结束后,向组织培训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期间中途辍学或因违纪被处理退学的,承办学校应于次月报学员安置地设区市民政局并上报省民政厅,同时将学员停止享受学费和生活补助信息录入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 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属承办学校资金申请报告后,应于次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办学校的资金申请报告(附花名册)。省民政厅在收到各设区市和省

7、属承办学校资金申请报告后,审核确认我省享受教育培训经费补助的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第十一条 省属承办学校所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省级财政负责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民政厅审核确认的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补助标准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管理,首年培训经费职业教育首年经费按照退役士兵学习年限内所需资金总额的60%直接拨付到学校,剩余资金在学员毕业后经考核拨付到学校。技能培训所需资金在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及时一次性拨付到学校。第十二条 设区市及所辖县属承办学校所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审核确认后承办学校实际录取人数和补助金额全额一次性拨付到设区市。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检查考核

8、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办学校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专账、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承办学校应当按月及时全额发放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直接打入退役士兵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重点考核承办学校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历证书获取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承训学校推荐就业与退役士兵实际就业情况等。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办学校的检查和管理。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资格。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主

9、管部门采取以下方式加强教育培训质量的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一)退役士兵学员教育培训期间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承办学校,下年度取消承办资格;(二)承办技能培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或机构未组织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以及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的,下年度取消承办资格;(三)承办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的学校退役士兵学员毕业证书获取率达不到85%的,下年度取消承办资格;(四)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就业率较低的承办学校,下年度取消承办资格;。(五)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

10、予发放生活补助费。第十八条 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及省属学校应及时汇总上一年度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办学校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教育培训项目、人数、时间等信息,骗取财政补助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加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设

11、区市财政局、民政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福建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表:福建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1福建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表 市 县(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一寸彩照籍 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庭联系人及电话特 长退伍时间退伍证号( )退字第 号本人教育培训意愿愿意( ) 不愿意( ) 本人签名:申请教育培训类别技能培训( ) 中等职业教育( ) 普通高等教育( ) 统一招生成人高等教育( ) 远程网络教育和开放教育( )报读学校报读专业退役士兵申请 (签字) 年 月 日安置地民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就读学校核准意见该同学于 年 月 日正式注册为我校 专业学生。(盖章)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安置地县(区)民政局、设区市民政局、承办学校各保存一份。9附件2福建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学员花名册承办学校:(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姓名退伍时间退伍证号身份证号码安置地教育培训类别学制入学时间专业申请学费补助(元)申请生活补助(元)申请补助总额(元)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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