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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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

2、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第三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第五条 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

3、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地要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要求进行设置。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公

4、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指导、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监管、规范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管、监督检查等职能。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是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二)拟订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则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

5、;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三)拟订和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项目进场交易;(四)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及网络抽取终端;(五)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6)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第九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交易服务工作;(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执行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现场

6、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三)维护和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对专家出勤情况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记录;(四)建设和管理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并按要求实施平台信息化建设与升级;(五)收集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六)建立和维护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记录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推进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七)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八)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三章 交易范围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

7、实行目录制。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目录:(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政府采购项目;(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查权、开采权;(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交易;(五)医药集中采购、二类疫苗和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六)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诉讼(涉案)资产、罚没物品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交易;(八)特许经营权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资源交易。第十一条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

8、台体系开展交易活动。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拟定动态调整意见,公开听取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进场交易项目。第四章 交易规则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类制定完善交易规则,统一制定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保证金收退、资料保存、监督监控等交易各环节标准和制度,规范交易流程。第十四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一)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登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及时安排具体交易事宜;(二)招标人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在公

9、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公开发售招标文件;(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认真落实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退保证金;(四)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五)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告,及时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六)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应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具体操作规程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八)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

10、询服务。招标人依法需要保存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向其提供。本办法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第十五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管理职能;(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之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许可、强制担保、会员登记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六)要求企

11、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七)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十六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场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标准,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和电子化便捷服务。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照标准兴办交易平台,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验收达标后,将其纳入到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各交易主体自愿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的任一平台进行交易。第十九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12、进行交易。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大类项目交易实行免费服务;其他类项目交易确需收取服务费用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收费审批。第二十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中标(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变更信息、信用奖惩、以及有关违法违规处罚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权属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异议或投诉处理未结束,应当中止交易。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3、一)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督促项目统一进场交易;(二)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监督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依法监督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公开,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四)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五)协同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六)参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对象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14、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及时中止交易活动并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六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实施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方交易主体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投标单位由参与监督的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其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移

15、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公平公正性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有新规定,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585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及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 件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本)一、工程建设类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即政府投(融)资和国有企业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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