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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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民事主体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二、法人的制度价值三、法人的本质四、法人的特征与要件五、法人的类型六、法人的民事能力七、法人的成立八、法人的机关与住所九、法人的消灭十、准法人法人的意义1、集资的优势2、便利交易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用)3、长生的优势4、分险的优势5、管理的优势法人的要件民法通则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依法成立;(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章程、财产、机关、依法设立、(社员)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2、设立人地位不同3、设立的行为不同4、目的不同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

2、分类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 非公司内资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报刊杂志社会团体法人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商会法人的设立自由设立特许设立许可设立准则设立强制设立法人的机关意思机关(社团法人必需)执行机关(必需机关)代表机关(必需机关)监督机关(内部监督机关)意思机关的权限1、变更章程2、任免董事及监察人3、开除社员(须有正当理由)4、解散、合并、分立5、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表决形成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决议对全体社员均有拘束力法人的合并与分立创设式合并(有争论)吸收式合并准法人(非法人团体)准法人和合伙的区别1、内部成员的相

3、互关系 契约 v. 章程2、事务的执行 共同执行 v. 机关3、决策与权力 个人意思 v. 团体意思(意思机关)问题:1、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有何区别?2、什么是结社自由?3、政党是否是法人?4、章程的作用是什么?5、法人的目的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6、什么是法人的权力机关?代表机关?7、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参加社团,是否有表决权问题:8、合同法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一规定的民法原理是什么?9、代表权的范围是什么?10、社团法人的社员是否可以是法人?11、社员权的内容是什么?12、是否存在无

4、权利能力的财团?第六章 法律行为一、概念二、意思表示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6、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7、主行为与从行为 8、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9、要物行为与诺成行为私法自治分配制度与私法自治 行政性分配(行政行为) v. 法律行为私法自治的评价 自主决定(效率) v. 法律干预(公正)私法自治在当今的意义 公私法的渗透 v. 个人自由空间的扩张法律行为的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表意行为 (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 2、合法行为(实际

5、发生预想效果)民法通则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v. 民事行为 比较下列概念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有意识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情谊行为意思表示1、效果意思 自己意思 自由意思 产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2、表示意识3、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类型1、要式表示与非要式表示2、有相对人的表示和无相对人的表示3、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4、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意思表示的成立1、表意人的行为能力以作意思表示时为准2、作出意思表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受限制不受影响3、成立是生效的必要条件意思表示的生效 A公司的董

6、事长甲,于3月1日下午告诉其女秘书乙致函丙,表示愿以50万元购买其拥有的一处房产,乙于3月2日上午发信,3月4日下午到达丙处,但丙已于3月3日遭遇车祸身亡,而甲也于3月4日上午心脏病突发去世。现丙唯一的继承人其子表示愿意出卖该房产,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意思表示的生效甲写好一封信并已经贴好了邮票,但仍然有点犹豫,于是将该信置于自己书桌上未发。其子偶然发现该信,主动于上学路上替其投入邮箱,意思表示是否生效?意思表示的撤回 某大学教授甲于9月28日致函某跨国公司乙,同意担任其法律部主任。发信后,该教授得知他所在大学决定请他担任法学院院长,于是于9月29日再发信给乙公司表示撤回应聘。因10、1国庆节

7、放假,乙公司人事部主任于10月6日同时收到这两封信。在拆阅了第一封应聘信后,该主任即向总经理汇报,并命人开始为甲办理手续。下午,人事部主任拆阅了第二封信,才知道甲撤回应聘之事。问:甲与乙之间的雇佣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多方行为(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财产行为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甲有ABC三画,以总价10万元出卖于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乙开具了10万元的个人支票并交给丙,甲向乙交付了ABC三画。有多少负担行为及处分行为?无因性理论与要因性理论之区别1、转卖标的物给恶意第三人2、买受人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3、买受

8、人债权人对标的物为强制执行4、买受人破产所有权 v. 不当得利(债权)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甲于3月1日出卖A画给乙,价金1万元,4月2日甲依契约交付该画,乙同时给付约定的价金。其后发现下列情形时,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1.甲与乙间的法律行为均属有效成立(几个行为?)。2.甲于2月25日丧失行为能力3.甲于3月25日丧失行为能力4.现在甲以意思表示内容错误为理由撤销其买卖契约。四、法律行为的要件 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要件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 特别要件 要式行为 要物行为生效要件五、条件与期限 条件 期限六、非真正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

9、的法律行为条件 不确定事实 将来事实 意定事实 合法事实期限 始期与终期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期限届至 v. 期限届满不能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缺乏真意(戏谑行为)无效真意保留(单独虚伪行为)有效虚假行为(通谋虚伪行为)无效错误和误解可撤销受欺诈无效或可撤销受胁迫、处于危难无效或可撤销合同法相关条文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10、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原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

11、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原条) 意思表示的错误1、意思表示本身的错误(内容错误或表达错误、形式上的错误)2、标的(物)错误(性质错误)3、行为目的错误(动机错误)4、预测错误(动机错误)5、传达错误(视为内容错误)以交易上重要的错误为限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意思表示人向相对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

12、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1、自始无效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3、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根据过错/双倍赔偿)(有因 v. 无因)(物权行为意思表示错误,A画误为B)4、收缴(通谋虚伪行为)合同法相关条文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

13、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相关条文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

14、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德国民法典条文第119条 (1)表意人所作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2)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德国民法典条文第120条:意思表示由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传达不实时,可以在第119条关于因错误而作的意思表示所规定的同样条件下撤销。第123条:1)因被欺诈或者被不法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2)欺诈系由第三人所为的,对于另一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只有当另一方明知或者可知欺诈事实时,始得撤销。应向其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以外的人,因意思表示而直接取得权利时,只有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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