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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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十项重大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二、工作重点通过深入分析研究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工作对象,确定以下重点:一是灾害类型,以瓦斯、水害、

2、火灾、冲击地压防治为重点;二是煤矿企业,以小煤矿、国有老矿井、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为重点;三是产煤地区,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市为重点。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各自的重点灾害、重点企业和重点市县等工作重点。三、主要工作措施(一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治理。1.严格安全准入和许可。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新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要予以撤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

3、作,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 期限,采矿许可证到期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申请延期的要予以注销。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煤矿项目,不得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未开工的、未完成建设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取消其整合技改资格。2.严格工艺技术设备准入。新建、扩建项目应实行机械化开采,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生产企业要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电缆、胶带等安全入井关,使

4、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要由专业化、有能力队伍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由有资质的机构对主要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老旧设备,严禁超期服役、带病运转。3.严格人员素质准入。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经安全考核合格;配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和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4.严格限制开采区域。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层瓦斯测算压力达到3MPa及以上的(通过地面钻井预抽能降至3MPa以下的除外,经评估论证,冲击地压危险等级

5、为强的,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改建矿井除外,地表水、强含水层和老空水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等均应列为禁采区域,不得进行新井建设。现有生产煤矿已进入上述区域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对一时难以治理的区域,也应划定为禁采区,不得进行开采。(二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致灾因素普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5.深入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各省级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细化落实实施方案,采取工程、技术和管 理等综合措施,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6.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开展煤矿致灾因素普查,查清本地区、本企业瓦斯、水、火等灾害情况,特别是资

6、源整合项目必须查清原老空区积水、积气情况,建立煤矿灾害防治长效机制。7.做好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贯彻实施。认真组织宣讲,重点地区、重点矿区、重点企业都要大力宣讲煤矿安全规程,开展“学规程、查隐患、提水平、保安全”活动,对标整改,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三推进煤矿系统优化,减少井下作业人员。8.加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力度,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动大中型矿井积极应用综采工作面可视化、智能化控制技术,发展无人开采;推动中小型矿井机械化改造;推行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9.优化生产布局,减少井下作业人员。要引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减人措施,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科学交接班,避免

7、平行交叉作业,有效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特别是要督促单班下井超千人的煤矿制定严格限人方案,科学定员,合理生产。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生产水平不超过2个,推广“一井一面”等集约化生产模式,凡采掘失调、抽掘采失调、不按规定开采保护层的、安全设施及治理工程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四淘汰退出落后煤炭产能,提升安全基础水平。10.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推动以下煤矿尽快依法关闭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以及开采

8、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 11.要积极运用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以下煤矿企业退出: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晋、蒙、陕、宁等4个地区产能小于6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

9、、甘、青、新等11个地区产能小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特别是对该类在建煤矿,要引导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尽早退出。1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淘汰退出矿井名单,完成国家下达的2016年和“十三五”期间淘汰退出指导目标任务。(五完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3.各地区要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

10、015116号,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系统,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建立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重点监控、监督检查制度。14.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强化风险管控。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事故应急救援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探索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三位一体”的安全预防管理体系。15.各煤矿企业要

11、深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动态达标。各地区要加大动态达标抽查力度,对不具备达标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引导退出。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对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评定级和动态抽查,推进达标升级。 (六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6.扎实开展“七项专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部署,有序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7项专项监察,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和隐患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确保及时整改到位。17.严厉打击“五假五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技改整合矿

12、井利用已封闭老系统非法生产等行为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8.强化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监管。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要督促有关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措施,未实施关闭(封闭的井工煤矿必须保证矿井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可实施地面远程监控,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严禁复产前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生产。19.严格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处罚。各地区要严

13、格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判定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20.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重大隐患不整改、超能力生产等煤矿企业“黑名单”,依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个部门和单位对纳入“黑名单”的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七强化警示教育,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21.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安全

14、生产法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和经济手段,严格查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的,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凡发生造成人 员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应当撤销矿长职务。 对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不到位和重大隐患不整改而 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22.查明事故原因,堵塞安全生产工作漏洞。深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提出修改完善煤矿安全法规、 标准的意见, 同时要及时调整执法计划。 23.落实事故通报、警示、约谈和督办四

15、项制度,各地区要在此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煤矿企业要建立“事故警示日”制度,收到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典型事故警示信息后,要及时在班前会进行宣讲。 (八)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4.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4 号) , 强化煤矿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应急处置各项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岗位应 急培训,将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相关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25.要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赋予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6.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

16、落实班组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工、调度员发现突 出预兆、瓦斯超限、透水预兆、极端天气等紧急情况时,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 撤人的职责。对于石门揭煤、排放瓦斯、火区封闭等危险程度高的关键作业,要制定完备的 安全措施和处置方案,撤离无关人员。煤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发现极端 天气影响本矿安全生产时要及时撤人, 发现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 应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 出预警。 (九)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 27.用好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推动实施一批煤矿重大灾害隐患排查治理 工程和信息化工程。 6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深刻认识 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性、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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