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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鄂尔多斯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锦旗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本旗和外埠在杭锦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四条 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负责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杭锦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杭锦旗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旗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等工作;指导推动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杭锦旗物业管理组委会(以下简称旗物业组委会)负责对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全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和公布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存档应当遵守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