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有关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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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有关问题答疑1.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中有哪些便民利民措施?为方便企业和个人,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过程中规定了大量便民措施,主要有:(1)个人购买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可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2)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无须备案。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3)多次使用有效的购买或运输证明。对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后1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购买备案证明,有效期6个月。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

2、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4)特殊情况无须办理运输证明。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

3、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5)当场备案和一次性告知原则。公安机关受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申请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或运输备案证明。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6)特殊情形无须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4、。(7)年度计划审核制度。出口经营者向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缅甸、老挝投资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出口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第4358项易制毒化学品且为境外中资企业生产自用的,可采取年度计划审核制度。出口经营者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次年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计划(包括品种、数量、用户、用途、报关口岸、运输途径等)。该计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公安部进行出口国际核查后核准。出口经营者实际出口前,仍应按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商务部

5、在年度出口计划范围内核准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凭证在指定口岸办理海关出口手续。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有哪些禁止性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中规定了部分禁止性规定,主要有:(1)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2)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3)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4)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

6、量合理为限)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3.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3)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

7、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4.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

8、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5.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

9、设施。(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6.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

10、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7.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怎样办理备案手续?向哪个主管部门办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备案时限是“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所谓“生产之日”,是指生产活动开始之日,也就是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开始生产之日,而

11、不是产品出产之日。只要生产活动开始了,企业就应当自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一是生产的品种,也就是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哪个或哪几个品种;二是生产的数量,包括年产量、现有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等数据。此外,需备案的情况还包括生产品种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的说明。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里的“所在地”,是指企业注册登记表明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工作。8.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

12、品的企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根据条例和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9.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

13、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这里有三点应当注意:(1)备案的时限,是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超过30个工作日不备案的视为违法经营。(2)备案的内容,是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其中,经营的品种,是指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中的品种,同时经营其他非管制品种的不包括在内。经营的数量包括年销售数量、上年度销售量等情况。主要流向,是指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等。此外,需备案的情况还包括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3)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有所区别。其中,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

14、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是考虑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重要性,放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制相对严格,因此,规定了比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更高的管制级别。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是考虑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用面广、量大,放在基层主管部门监督管制,在地域上以及管理上对企业经营和个人使用这类

15、易制毒化学品办理相关手续更为方便。10.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根据条例和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11.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审批后领取购买许可证。申请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根据购买单位性质的不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同,其中,申请单位为经营企业的,应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是其他组织的,如学校、科研单位等,应提交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根据购销和运输办法第5条规定,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以上材料应当是副本和复印件或者原件和复印件,审批单位收到并核对材料后留存复印件。同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合法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证明,也即由购买单位自行出具的购买该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的书面证明,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该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应当是原件。12.不需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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