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要注意的程序问题深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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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要注意的程序问题 新仲裁员培训会的内容简要 周春玲一、 接受案件(一)仲裁员接受案件有两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当事人选定。我们知道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但是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这既是仲裁的特点,也是当事人很重要的一项权利。仲裁庭是审理案件的组织,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内的仲裁庭就是两种形式。一种是三个人组成的仲裁庭,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一种是一个人的仲裁庭,又称独任仲裁庭,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深仲是按照案件的标的来区分的,标的80万元以上的组成三人庭,80万元以下的成立一人庭。 一人庭的仲裁员它需要双方共同选,所以当事人一方想选定哪个仲裁员是很

2、困难的。目前在仲裁中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主要就体现在三人庭上,这样申请人可以选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也可以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称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实践中也很难共同选,所以首席是指定的居多。第二种渠道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人仲裁庭的仲裁员一般都是主任指定的较多,三人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一般也是指定。深仲新聘仲裁员指定的话会先指定担任边裁,在至少在做了三个案件的边裁以后才有机会单独办案。(二)仲裁员接受案件需要考量的因素 1、时间因素:首先有没有时间办案?不能因为本职工作忙就把案件积压在手里。我们要求接受案件后要尽快安排开庭,不能尽快开庭的,首次安排开庭的时间最迟不能晚于组庭后

3、一个月,而且开庭时间一旦确定,不能随意变更。是否能够在审限内结案,比如我们金融案件结案时间是组庭后1个月,简易案件2个月,普通案件4个月。当然审结时间越早越好。但是如果工作忙说明情况可以拒绝。2、专业因素:仲裁的特点是专家办案,这就要求仲裁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接受案件要考量所办案件是不是自己所熟悉和擅长的领域。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也是因为相信仲裁员有这样的能力来断定他们的是非。特别是准备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如果对案子不熟悉,不能胜任,不能勉为其难。 3、回避因素:比如事先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让当事人有可能对仲裁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需要仲裁员主动提出回避。3

4、、仲裁委的受案类型:法律规定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俗地说,就是仲裁经济类案件。排除这几种:劳动争议我们不仲裁,行政争议我们不仲裁,涉及身份关系的比如婚姻案件我们不仲裁,侵权案件我们不仲裁,其他财产权益都可以仲裁。因此,仲裁的事项你可以说他窄,因为与法院所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种类型的案件不同,仲裁它仅涉及民商事,同时你也可以说它非常的宽泛,因为它涉及到了民商事领域的各个方面。深仲受理案件类型较多的有:货物买卖、金融借贷、建筑施工、房屋租赁、股权转让、加工承揽、各种服务合同等等。 二、仲裁审理的内容仲裁的审理就两大块内容,一块是实体内容,一块是程序内容。实体问

5、题很重要。因为仲裁法中有明确规定: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每个裁决书的最后都有这么一句话: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说:裁决作出后就生效了,就可以直接去执行了,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了。诉讼是两审终审,而仲裁是一审终审,这就是仲裁与诉讼的最大区别。特别是诉讼法修改后,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不包括实体问题,仲裁的结果真的是一锤定音,这就使仲裁好比双刃剑,对于一份正确的裁决,它具有了快捷的优势,对于一份错误的裁决,它就有了无法纠正的遗憾。如何避免错误的裁决?一在于仲裁员的公正心,二在于仲裁员长期积累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养。但实体问题因个案不同内容纷繁复杂。仲裁程序也很重要。因为案件

6、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基本上都是因为违反仲裁程序。而违反仲裁程序的实质问题就是程序有瑕疵,对当事人不公平,所以法律规定裁决可以撤销。这个仲裁程序规范具体是指什么呢?最主要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二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不符合仲裁程序,基本上是指不符合这两个程序规定。所以仲裁员办案最需要熟悉的就是这两个法律规范。 三、庭前阅卷 我们经常讲仲裁员很重要的一项能力是庭审驾驭的能力。但是如果案件情况都不熟悉,又何谈驾驭?不认真看卷,水平再高,也无法开出一个高质量的庭来。我们都有这方面的经验,初看一个案子的材料,认为不难处理,可是要做裁决的时候,往往觉得不少问题都冒出来了,因为很多问题最终要落实到纸

7、面上,你必须确定,不能模棱两可,还必须经得起当事人和大众的挑剔。更何况仲裁还是一裁终局。因此庭前阅卷是仲裁员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阅卷阅什么?每个人的习惯不一样,但有些问题需要共同关注。(一)对仲裁主体的审查首先是固定主体,解决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虽然仲裁委立案的时候已经把了一关,但责任最终还是仲裁庭的。主体如果搞错了,是颠覆性的。比如如果主体是个人,要核对身份证件。如果主体是公司,要核对立案以后的工商登记主体资料。注意期间主体还有没有变更?另外还要看和合同中的公章是否一致。最高院就有因此案件被撤销的案例(略)。(二)对仲裁协议的审查案子到法院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你必须到法院。那什么情况下案

8、子必须到仲裁呢?仲裁没有地域管辖,也没有级别管辖,也不受标的额的限制,不管你是北京的公司、上海的公司,还是境外的公司,都可以到深圳仲裁委员会来仲裁。唯一的条件就是要有双方将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没有这样一个协议,仲裁庭是没有权利裁案子的。所以说,仲裁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这也是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所在。因此要审查合同中有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三)对仲裁请求的审查看仲裁请求是否明确的、可执行?比如要求对方承担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和损失。其他相关费用是指是什么费用?要明确。看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经常见到这样的条款: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这

9、里的合同争议包括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涵盖了合同效力、转让、违约、赔偿、解除等。但有些请求属于从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内容,而从合同和补充合同没有仲裁条款,那这样的请求就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仲裁庭无权裁决。即使裁了也可能会被撤销。(四)对证据的审查第一对证据要熟悉,以便可以把握庭审。第二对证据要提炼,以便能够引导庭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是多方面的,有时候当事人的一个纷争持续了好几年,你要查清该有多复杂,一个上午的庭审根本就不够,我们要查的是什么?是与仲裁请求有关的法律事实,因此我们的任务是从证据中提炼出哪些能够证明仲裁请求?哪些是对抗了仲裁请求?哪些证据相互矛盾需要开庭中进一步质证?哪

10、些还需要当事人来补充?做到心中有数。至于其他的证据,可以灵活掌握,因为每个证据的证明力是不一样的。 (五)查找法律适用对于一方主张的权利,首先看有无合同约定?如果有,再看这个约定是不是否合法?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看是否有法律规定?有就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是否有行业惯例或者交易习惯?如果都没有,那就准备开庭询问了。(六)最后归纳争议焦点,准备庭审提纲。四、开庭审理(一)查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一方当事人没到庭,怎么办?只要进行了合法通知,申请人不到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这种情况很少。大部分是被申请人不到庭,这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可以缺席开庭。

11、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除了当事人和代理人以外,还有其他人要参加庭审,但是没有授权委托书,怎么办?仲裁庭要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同意的则可参加,对方不同意则不能参加,也不能旁听,只能先退庭。因为仲裁为当事人保密,仲裁的立案、开庭、裁决都具有私密性,只对当事人和代理人开放,这也是仲裁独有的特点,是与诉讼不同的地方,诉讼是公开审理,仲裁是开庭但不公开审理。(二)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宣布庭审纪律。(三)宣布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并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如果这时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怎么办?仲裁庭应决定暂时休庭,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

12、决定不予回避的,继续开庭;主任决定回避的,要休庭,另外重新组庭。(四)庭审调查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当庭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怎么办?在首次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对方坚持要求给予答辩期的,仲裁庭要给于答辩期,并宣布休庭,另行开庭。如果变更的请求增加了标的额的,仲裁庭要通知当事人补交仲裁费用。如果简易案件增加的标的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仲裁庭应当休庭,独任庭将变更为三人仲裁庭。2、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怎么办?深仲规则规定:反请求应在答辩期内提出。但是经常有当事人当庭提出反请求,深仲规则又规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

13、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就是将决定权交给了仲裁庭,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自行决定是否受理开庭时提出的反请求。3、申请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被申请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进行质证。关于证据的质证要注意,有两种方式:以“开庭质证”为一般原则,一般情况下,证据应当都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以“书面质证”为补充,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庭可以允许当事人庭后补交证据,但要明确两个期限:一是补交证据的期限,二是对于补交的证据,可以不再开庭,但一定要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并要给予书面的质证的期限。没有经过这两种方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4、仲裁庭围绕审理重点进

14、行必要的提问。 要确保该查的事实都要问到,防止不必要的再次开庭。仲裁庭提问应当公正、客观,避免倾向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选择的边裁在向对方发问的时候。 (五)庭审辩论仲裁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当事人在辩论中相互争吵时仲裁庭应及时制止,防止庭审失控,必要时可先休庭。同时也要尊重当事人,还要保持一个公正性,不能和当事人直接争吵。 (六)调解为化解矛盾,调解是仲裁审理中的一个必经程序。但调解要征得当事人同意,要看代理人是否有调解授权。进入调解后,仲裁程序暂时中止,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观点不得作为以后仲裁庭裁决的依据。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强行调解或久调不决。

15、 调解成功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即可以做调解书也可以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七)最后陈述。给予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的机会。(八)开庭终结。宣布休庭,当事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宇,仲裁员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我们案件一般只开一次庭,如果一次开庭不能够审完的,可以再次安排开庭。开庭的次数不限。五、庭后合议合议中要注意仲裁员的身份,秉持中立立场,当事人选定的边裁不能将自己等同于一方代理人,发表的意见明显丧失公正性。合议中有不同意见首先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对于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案件

16、,首席仲裁员可以将案件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讨论,专咨委的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是如果仲裁庭不采纳专咨委的一致性意见,仲裁庭需要作出书面说明并进行备案。六、裁 决 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制作。裁决书最后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公章。裁决的结果必须对应仲裁请求,或支持,或驳回。当事人请求什么,裁什么。不能多,也不能少。多了叫超裁,会被撤销,少了叫漏裁,需要补正。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现裁决书中有文字、数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可以要求仲裁庭补正,作一个补正裁决。我们有专门的审理处,负责对裁决文稿进行核阅,如有不同意见,最后还是尊重仲裁庭独立办案的权利。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一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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