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梁伟样87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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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节 契税法,本节主要内容,1、契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2、契税的计算 3、契税的纳税申报,(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二)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特殊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投资入股、抵债;以获奖、预购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一、契税法规概述,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三)税率 契税实行3

2、%5%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院、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

3、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契税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二、契税的计算,契税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即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

4、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契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契税并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三、契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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