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12.2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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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二、税务登记,三、帐薄、凭证管理,一、税务管理的概念,第二节 税务管理,四、纳税申报,一、税务管理的概念,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概念,税务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税务活动所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概念,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一)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

2、务登记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一)开业税务登记,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l)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

3、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一)开业税务登记,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登记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住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核算方式;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一)开业税务登记,4.开业税务登记程序,税务登记 的申

4、请,纳税人报送税 务登记申请报 告和有关资料,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及附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1.建立分户档案;2.打印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审核及核定纳税事,税务登记流程图,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则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概念,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l)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

5、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2)时间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

6、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2,3,1,申请,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受理,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5,主管税务机关发证,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3.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l)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

7、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3.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2)时间要求。 纳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

8、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4.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l)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9、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等)等有关资料、证件报税务机关。,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4.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内容。由纳税人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含分支机构名称)、注销原因、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及日期。由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发票缴销情况、税款清缴情况、税务登记证件收回情况。 (4)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审阅其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后,督促纳税人做好相关事宜。 (

10、5)核实。纳税人持由上述两个环节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交登记管理环节;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并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送稽查环节。,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三)停业、复业登记,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结清纳税人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

11、章第二节,(三)停业、复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

12、则,签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l)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2.税务登记证管理,(l)税

13、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二、税务登记,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六)非正常户处理,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14、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三、帐薄、凭证管理,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一)账簿、凭证管理,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对会计核算的要要求,设置账簿的范围,1,2,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三、帐薄、凭证管理,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一)账簿、凭证管理,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15、(l)备案制度。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法。 当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缴税款。,三、帐薄、凭证管理,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一)账簿、凭证管理,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

16、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三、帐薄、凭证管理,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二)发票管理,1.发票印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三、帐薄、凭证管理,税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二)发票管理,2.发票领购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发票保证金应设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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