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9.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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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第九章第一节,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一、房产税法概述,四、房产税的减免,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六、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第一节 房产税法,一、房产税法概述,税法第九章第一节,概念,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房产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房产税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法第九章第一节,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一)房产税的纳税人,1.产权

2、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末确定及典租纠纷末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交纳。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法第九章第一节,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这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因为农村的房屋,除农副业生产用房外,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对农村房屋

3、不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有利于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社会稳定。,(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税法第九章第一节,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税法第九章第一节,(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税法第九章第一节,(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2.从租计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三、

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税法第九章第一节,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二)房产税税率,四、房产税的减免,税法第九章第一节,房产税可根据国家政策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实行税收优惠。由于房产税属地方税,因此给予地方一定的减免权限,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问题。,(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

5、、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第九章第一节,1.从价计征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公式中的“扣除比例”为10%30%,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第九章第一节,2.从租计征的计算,从租计征是

6、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个人为4%),六、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税法第九章第一节,(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手续前,即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六、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税法第九章第一节,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期限,六、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税法第九章第一节,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三)纳税申报,六、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税法第九章第一节,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四)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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