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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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综合服务协议 为保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服务管理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类银行账户、类银行账户和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类户、类户和类户)。类户:成都银行通过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类户的载体包括存折、芙蓉锦程借记IC卡等。类户:成都银行通过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

2、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面对面确认身份的,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类户:成都银行通过类户为客户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成都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类户无实物载体。第二条 基本约定1.客户自愿选择在成都银行办理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成都银行同意为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2.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3、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成都银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及对外公布的小额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3. 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接受成都银行的审核。成都银行因核实需要有权要求客户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接受相关询问,如客户拒绝配合,成都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开户申请。对无法审核代理关系、经审核后无法确认身份真实性或怀疑利用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开户申请,成都银行有权拒绝。客户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4、合法,如有伪造、欺诈,由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客户存在伪造、欺诈、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等不诚信行为,或账户存在其他可疑交易等,成都银行有权中止履行服务承诺,停用账户等,并由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客户开立的类账户可以与本人在成都银行或他行的I类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绑定,类账户应与本人在成都银行的类户进行绑定。5. 成都银行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要求,对个人客户结算账户进行数量限制,客户不能超过数量限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在监护人的监督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其账户使用行为及交易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7.客户开户后,

5、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成都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如因客户未及时办理手机号码变更造成的已开通短信银行的账户发生信息泄露等,成都银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都银行根据系统记录的客户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8.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客户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恶意利用成都银行优惠措施或个人结算账户出现经成都银行认定的可疑交易等,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停止客户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或暂

6、停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9.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客户同意成都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10.客户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类银行账户使用。11.客户通

7、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同意按照成都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成都银行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客户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同意先将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12.成都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客户的结算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13.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成都银行在发现客户结算账户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停止账户服务。14.客户个人结算账户被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

8、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暂停涉案账户所有业务并暂停客户名下其他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客户个人结算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者无法合理证明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对应关系的,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暂停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对于以上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情形,客户应及时到成都银行重新核实个人身份,并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15.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关于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规定,客户可以通过网点、登录成都银行网站、拨

9、打96511咨询等方式了解成都银行相关服务价格标准。16.成都银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成都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成都银行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成都银行公告内容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客户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客户同意按成都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成都银行采用扣收的方式从客户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成都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成都银

10、行芙蓉锦程借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如有需要,如果客户不愿接受成都银行公告内容的,应在成都银行公告施行前向成都银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客户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客户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客户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成都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成都银行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成都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条 芙蓉锦程借记卡领用协议 1.客户领取芙蓉锦程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损失,成都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

11、.芙蓉锦程借记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活期和定期储蓄的基本功能。客户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转存、代收代付等功能,但应遵守成都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对于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3.客户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自助转账功能,也可在开卡后另行申请开通。开通后,每卡每日通过ATM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其中,成都银行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控制。 客户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我行在受理客户转出成功申请24小时

12、后办理资金转账。在我行受理此项业务后24小时内,客户可以向我行行申请撤销转账。 4.客户在境内ATM上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客户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5.客户个人持境内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10000元(含)人民币;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含)人民币; 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客户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特别说明,客户在澳门特别

13、行政区每卡每日消费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00元(含)。 6.芙蓉锦程借记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客户可在POS上选择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主账户或芙蓉锦程借记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7.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8.客户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成都银行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9.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

14、金账户退货错账资金退入芙蓉锦程借记卡主账户。10.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客户签名的交易凭证或成都银行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芙蓉锦程借记卡通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成都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联机小额快速支付业务(即使用成都银行发行的银联芯片卡或移动设备,一定金额以下非联机交易实现“一挥即付”,无需输入密码或签名),客户

15、开通该项业务后,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芙蓉锦程借记卡通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11.芙蓉锦程借记卡的复合卡以及基于IC卡系统发行的非标准卡,如SD卡、SM卡等设有有效期,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有效期届满后,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成都银行柜面业务相关规定到柜台办理其卡内资金的使用和支取。芙蓉锦程借记卡卡片过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客户应及时到成都银行办理换卡手续。12.芙蓉锦程借记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芙蓉锦程借记卡芯片未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芙蓉锦程借

16、记卡芯片已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13.如果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联机交易是指连接成都银行系统验证的交易。 14.客户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进行交易,因受理或结算等原因造成账户可用余额少于交易金额而反生账户欠款时,客户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并尽快还清欠款。 15.如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成都银行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相关信息时,成都银行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客户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成都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16.客户使用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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