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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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权限、任务与工作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水务局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及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惠州市水务局水保农水科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及监

2、测工作,受惠州市水务局委托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双随机抽查;惠州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协助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立案查处违法案件。局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职能分工执行。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惠州市水务局水保农水科职责(1)依照规定的权限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进行核查备案;(2)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作信用评价体系;(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水土流失问题,责令限期整改;(4)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

3、双随机抽查管理工作;(5)指导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二)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职责(1)对惠州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2)配合水利厅及其流域机构对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3)对县(区)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抽查;(4)负责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5)对全市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完成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下达的监测任务;(6)对有关水土流失方面的投诉、信访案件调查处理;(7)协助惠州市水政监察支队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8)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双随机抽查;(9

4、)协助惠州市水务局水保农水科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工作;(10)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依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或邀请专家等辅助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和水土流失监测工作。上述(1)(8)项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惠州市水务局水保农水科,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一并报惠州市水务局政策法规与水资源管理科。(三)惠州市水政监察支队职责1.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欠缴、少缴收入报惠州市水务局计划财务科、水保农水科,并依法实施催缴;2.每月5

5、日前将上月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情况报惠州市水务局计划财务科、水保农水科;3.协助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对水土流失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第四条 惠州市水务局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进行现场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指导水土保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惠州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布水土保持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受理公众对水土流失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设置水土保持曝光栏,依法公开失信行为。 第二章 办事规则第六条 遵循监督管理权力依法设定原则,在办理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等具体事务时,应以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为依据,办理程序和条件

6、应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需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 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有如下情况的,惠州市水务局主办科室应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视具体情况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或评估论证认为具备许可条件,而审核时发现不能满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的;(二)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结论为验收合格,而核查时发现不能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四)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或监测单位提供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7、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报备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验收,影响作出报备决定的;(五)其它应报告和需集体讨论的事项。第八条 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以遵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为原则。如项目涉及产业政策、占用基本农田或林地、水源保护及其他保护区等情形,另有其它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负责审核把关的,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审查和审批时可作提示性说明,但不作为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和限制因素。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九条 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应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做好市级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同时

8、配合省水利厅及其流域机构做好省水利厅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 监督检查应包括内容:(一)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四)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七)历次整改落实情况;(八)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召开专题会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积极推广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能。第十二条

9、现场检查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印发检查通知;(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三)听取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汇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四)填写制式表格(附件1),被检查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在表格上签字,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参与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填写签到表,其中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五)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并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六)建立监督检查档案,保留对每宗项目历次开展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全过程记录资料。第十三条 开展监督检查时,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可报告惠州市水务局会同惠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协助检查;可通知生产建设项目

10、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机构派员参加;视被检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参加检查。第十四条 2017年以后市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以及省水利厅审批明确由市级监管的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水土流失敏感项目应视具体情况增加检查次数,并与项目单位保持联系和沟通,研究解决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问题。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应对2017年以前市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以及省水利厅明确由市级监管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监管台账,明确工作重点,逐步达到上款规定的目标。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佩戴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主动表明

11、身份。检查组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检查完毕应及时发送书面检查意见。委托第三方辅助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出示受委托进行检查的相关文件。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对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的生产建设单位给予表扬,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限期进行整改。经复查,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可约谈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做好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违法情况及时报告惠州市水务局水保农水科。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反映的水土流失行为应按如下要求及时处

12、理:(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反映属于惠州市水务局职权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事项,局水保农水科应在局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依照法规要求及时处理,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做好协助工作。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单位或部门。需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和移交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二)耐心热情地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信来访投诉举报事项,记录好包括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说明我局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办事程序、职权范围及其它有关情况,为投诉举报人提供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三)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四)遵守法规有关回避

13、和保密等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进行处理,惠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协助:(一)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获批准而开工建设,监督检查要求限期补办手续而逾期不办理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三)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的区域堆放渣土,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清理而逾期不清理的;(四)生产建设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治理方案和要求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造成了水土流失危害,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五)未经惠州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群众依法逐级上访和

14、举报反映的水土流失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而未能查处,经调查确定存在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而逾期不落实的。(六)其它应移交执法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双随机抽查具体工作,应按照惠州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四章 廉政要求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收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以技术审查、评估、验收等名义收受专家费及其它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

15、,严格遵守廉政制度与规定的要求,保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在公平、公正、廉洁和依法的前提下进行。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发放廉政监督卡(附件2),自觉接受管理相对人在廉政方面的监督。廉政监督卡检查组不负责回收,由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自行决定是否填写,并由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向驻惠州市水务局纪检组投诉。驻惠州市水务局纪检组等部门应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廉政问题的,可向局有关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9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核查表1. 生产建设单位填报人: 2.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3.填报时间: 年 月 日一、项目管理基本信息1.项目名称2.项目占地面积(hm2)线型工程线路长度(km)项目占地涉及的县(市、区)3.项目法人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4.项目建设或管理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5.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名称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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