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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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 全球金融危机后,“影子银行”的概念日益为人们所熟知,其在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中所产生的影响逐渐扩大,全球应重视影子银行的发展。但是,中西方影子银行不尽相同。西方国家一般为“金融交易型”影子银行,中国则主要是“直接融资型”影子银行。不同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也不同,为此,应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太平洋(601099)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在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的,他用影子银行体系概括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杂的各

2、类银行以外的机构”。2008年,时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的盖特纳在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和都市发展委员会”上将那些“通过非银行的融资安排,利用短期融资资金购买大量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长期资产的机构”称作“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 banking system)。不久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2008年),论及相似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时,使用的则是“准银行”(near-bank)概念。2009年之后,“影子银行体系” “平行银行系统” “准银行体系”的概念统一于“影子银行”。概念虽已统一,但对“影子银

3、行”的定义却见仁见智。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 “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部副总裁保罗塔克(Paul Tucker)将“影子银行”概括为“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然而,上述定义都没能很好地体现出“影子银行”发挥着类似商业银行的基本功能,却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特征,更无法通过上述定义,去准确地界定“影子银行”的存在形式。“影子银行”的最新定义由于对“影子银行”一直没有比较清晰的定义,所以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识。比如,有人认为“

4、影子银行”是指从事非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也有人认为“影子银行”是指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 ,还有人认为“影子银行”是指从事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等等。鉴于此,笔者试图给出一个“影子银行”的比较清晰的定义。在给出正式定义之前,首先回顾一下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现代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支付结算、信用保证、融资、股权资本融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金融交易等6项。其中,支付结算、信用保证、融资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股权资本融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金融交易是商业银行的扩展职能。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在融资、股权资本融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金融交易方面。因此,我给出的“影子银行”定义是 “不受监管或

5、仅受较少监管的,提供融资、股权资本融资、金融组合产品、金融交易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为。”可以看出,这一定义涵盖了监管程度、业务范围和机构属性等三方面内容。基于上述定义,有监管的不能称为“影子银行”,直接融资不能称为“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也不简单地等同于“非商业银行业务”。中西方“影子银行”的主要差异西方“影子银行” 金融交易型从金融工具的层面上看,西方发达经济体中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建立在衍生品、证券化及再证券化(Resecuritization)工具的基础上,由此自下而上地形成了产品线、业务部门、机构等产业组织。这些金融工具可以被不同的金融机构所运用,并在彼此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对手

6、方交易网络。从总体来看,它们在货币银行信用的基础上进行证券信用的创造,最终又放大了整个金融体系对于货币银行信用的创造。以衍生品为例,根据美联储的计算数据,2010年6月底,在美国倒金字塔型的广义货币(M2)体系的上端,依然有600万亿美元以上的OTC(场外交易市场)衍生品名义规模,相当于M2的71.5倍。从机构的层面上看,西方影子银行体系中最有代表性的机构包括投资银行、按揭金融公司、结构化投资实体、私人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等。以投资银行为例,过去美国的五大独立投资银行,即贝尔斯登、高盛、雷曼兄弟、美林和摩根士丹利就曾经是衍生品、资产证券化工具以及更高级别的再证券化工具最活跃的创造者和交易者。它们

7、既为投资者提供此类金融工具,也为其提供流动性支持,充当信用中介。按揭金融公司与各种结构化投资实体是资产支持证券和票据,及更一般性结构化金融活动的发行和运作主体。这些结构直接参与了银行信用资产的表外转移和证券化活动,充当了间接贷款人的角色。私人股权基金、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私募基金,甚至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代表的公募基金,在充当影子银行时的共性都是从投资者那里直接筹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充当融资渠道。而且,它们也经常与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捆绑在一起,相互之间进行资金和产品的融通,直接放大货币和银行信用。西方影子银行体系本质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发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种方式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采用与传统银行不

8、同的组织形式、资金来源和运作模式来解决社会资金供求之间的不平衡。它的核心是资产证券化以及证券化后的金融市场交易行为,其对应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和金融交易的职能。其主要服务于虚拟经济,解决的是虚拟经济金融供给效率。因此,我把西方影子银行称为“金融交易型”影子银行。中国“影子银行” 直接融资型与西方发达的金融市场相比,中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对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在严格的监管政策下浅尝辄止,至今也没有标准化作业的证券化管道,商业银行提供金融组合产品及进行金融市场交易也是在严格的监管下,在指定的场内交易市场进行比较简单的金融交易,并非资产证券化及证券化后的金融交

9、易,不具备西方影子银行的特征。但没有资产证券化及证券化后的金融交易行为不代表中国没有影子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还处于以融资为主要功能的初级阶段,影子银行的功能也主要体现在融资职能方面。在机构层面上,西方影子银行体系最有代表性的是民间借贷和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人认为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融资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也应视为“影子银行”。但对照我们之前的定义,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及财务公司都处于严格的监管体系之下,因此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0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之前,融资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不受监管的,可以视为影子银行

10、范畴。但通知的出台,对于之前的“银信合作”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现在来看,“银信合作”也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了。与西方影子银行体系不同,中国影子银行采用的是与传统银行类似的组织形式、资金来源和运作模式实现其融资功能。其对应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融资和股权资本融资的职能,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解决的是实体经济金融供给效率。因此,我把中国影子银行称为“直接融资型”影子银行。中西方“影子银行”的不同影响由于中西方影子银行在发展方向和存在形式方面的差异,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也不相同。西方“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首先,影子银行的发展引领了商业银行的创新。20世纪70年代,住房按揭贷款支持证券的出现

11、,使得商业银行长期债权得以流动,从根本上解决了短存长贷的期限矛盾,降低了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了传统住宅融资体系的崩溃。随着监管制约的进一步放松,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后来的自助贷款和信用卡应收账款,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证券化了。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短存长贷的期限矛盾,同时缓解了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要求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对于资本需求的迫切性,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大规模,降低成本,增强赢利能力。其次,影子银行的过度发展,将商业银行卷入了危机。在不断放松监管之后,结构化金融产品出现了爆炸性成长,形式日趋多样化,结构日趋复杂化。结构化金融产品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如远期、期权

12、、掉期等)进行组合,在具体设计上具有无限多组合。影子银行体系在开展此类业务中不必接受当时监管框架的约束,也不被要求留存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储备金。美国商业银行在市场利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受高收益的诱惑,加入了这场“狂欢游戏”,成为影子银行机构的交易对手。然而,信用委托链条不断扩张和延伸,信息不对称也使高度数量化金融模型的基础假设条件变得十分脆弱,影子银行体系在证券化过程中隐藏的流动性风险被快速地、无限地放大。2004年美国步入加息周期,资产价格开始下跌,流动性的急速萎缩使整个影子银行体系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崩溃,商业银行若不是受政府援助,也无法摆脱崩溃的结局。中国“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首

13、先,影子银行的发展是对商业银行发展的有益补充。虽然近年来中国的商业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呈不断下降之势,但从2011年上半年数据来看,商业银行贷款仍然达到了50%以上的比例(53.7%),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随着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及商业银行监管的日趋严格,各商业银行对于资本的需求日益强烈,而商业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金又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对于商业银行融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形成了极大的制约。而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已习惯于处理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对于满足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这种零散的、多样的融资需求,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形成较成熟的体系,对于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满足也是十分有限

14、的。这也是当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民间融资具有灵活、快捷、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特点,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零散的、多样的融资需求,因此成为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民间借贷的发展是对商业银行融资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需要说明的是,个别资金链断裂的“高利贷”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根本原因在于投资者缺乏最基本的财务常识和判断以及融资者的赌博心理,并非是民间借贷本身的责任,应积极、理性地看待这一问题。其次,影子银行的发展对商业银行会产生不可避免的挤出。虽然当前民间借贷和主要商业银行在目标客户及业务领域方面重叠很少,相互之间的替代并不明

15、显。但民间借贷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之间目标客户的重叠越来越多,随着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替代效应也会越来越明显。此外,民间融资投资者的回报都高于甚至远高于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吸引着越来越多的资金进入这一渠道,银行吸收存款变的越来越困难,在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监管的情况下,对于仍然依靠“净息差”收入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商业银行来说,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同时,随着大中型客户逐步进入证券市场融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必然要转向中小客户群体,与民间融资体系相“碰撞”在所难免。对“影子银行”应采取区别监管政策影子银行有多种存在形式,不同形式的影子银行的运行模式和作用也各不相同,因此,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也不能

16、“一刀切”,应根据不同影子银行的作用和监管成本,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首先,对“直接融资型“影子银行应采取适度监管政策。直接融资型影子银行是商业银行融资体系的有益补充,服务于实体经济,起着提高实体经济金融供给效率的重要作用。因此,对于这类影子银行应以鼓励和引导为主,并按原则性监管思路采取适度监管政策,不宜采用过严的监管政策,否则必会极大地损失其金融供给效率。由于“直接融资型”影子银行结构简单,杠杆率低,即使出现信用违约,也只是个体信用风险,不会引发整体的流动性风险。完善监管政策的重点在于完善法律环境,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使借贷双方有法可依,双方的正当利益和诉求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金融交易型”影子银行应采取强化监管策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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