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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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十八: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办理指南一、项目编号:蓟水审018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4、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水保1994513号);5、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423号)。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五、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材料:1、 填写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受理标准:1、 申报的材料齐全、规范

2、、有效;2、 符合有关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本岗责任人: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当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受理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将审批流程表、申办材料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审批。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二)审批标准:1、 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人要对审批人员的现场核查工作予以配合;2、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技术规范;3、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三同时”制度。

3、本岗责任人:蓟县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审批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初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送复审人员。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中止审批。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复审人员。(三)复审标准:同审批标准本岗责任人:水保站主要领导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步审批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批

4、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四)审定标准:同审批标准本岗责任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服务中心。(五)告知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和应缴费数额和办法。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责任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审批文书归档。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

5、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附件:1、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一次告知书 2、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一次性告知书一、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二、审批标准:1、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人要对审批人员的现场核查工作予以配合;2、水土保持设施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技术规范;3、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三同时”制度。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四、申办人权利 申办人有权随时终止或撤销申办该项目;申办人对受理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办人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附件2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单位(人)单位性质法人代表联系人地 址联系电话申请项目名 称说 明(章)年月日备 注蓟水申字 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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