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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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一、 总则(一) 为了加强对从事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智能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93号令),结合智能化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二) 本标准中智能化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智能化工程项目。(三) 本标准是核定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 凡在国内注册,符合本标准相应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五) 本标准设一、二两个级别。(六) 具有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业

2、务,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业务。二、标准(一) 一级1、企业资信(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72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3) 近5年承担过不少于2项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工程,工程质量合格。2、技术条件(1)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工程项目,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企业具有从事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注册电

3、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3) 企业除取得注册资格的执业人员外,其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质量合格的智能化工程项目的业绩;(4) 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合理,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 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二) 二级1、企业资信(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24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

4、技术装备。(3) 近5年承担过不少于2项3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工程,工程质量合格。2、技术条件(1)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5年从事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不少于1项5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工程项目,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企业具有从事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3) 企业除取得注册资格的执业人员外,其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质量合格的智能化工程项目的业绩;(4) 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合理,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

5、人。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 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 承担业务范围(一)具有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承包。其中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等有关系统的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二)具有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三)具有二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智能化工程项目。四、 附则(一)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应在上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活动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除对“企业资信” 中第3项工程业绩不作要求外,其它条件均应符合一级资质标准的要求。(二)取得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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