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 第三讲 教育法律法规 二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2015.0 9.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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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 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一)教师资格分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

2、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二)教师资格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幼儿园教师: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

3、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教育教学能力,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

4、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三)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

5、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

6、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2、受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

7、程。,3、颁发证书,申请人提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且全国通用。,二、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特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

8、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案例分析:,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

9、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在工作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9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199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所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的侄子不符合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张某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模范教师的称号。张某得知此事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为此精神恍惚,思想压力很大,

10、以致住院,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与讨论:某县教育局的做法是否违法?,分析:,教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确保教师教育教学权利的有效实施。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的好恶,未依法经过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

11、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元等。,2、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

12、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4、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要动员

13、全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据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教师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使。,案例分析1:,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思考与讨论: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分析:,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

14、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案例分析2:,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15、,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的教师的全部工资。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分析:,以上案例说明拖欠教师工资,违反了我国宪法、劳动法,而且违反了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

16、作的正常进行,不利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因故意拖欠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予以严肃处理。,5、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6、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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