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王红云第一章节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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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 法,Tax Law,目录,第一章 税法概论,目录,第五章 消费税,目录,第九章 土地增值税,税法概论,第一章,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的概念,第一章 税法概论,一、税收的概述,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三)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四)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一、税收的概述,一、税收的概述 1税收的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征

2、税以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直接形式的报酬,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利益通常与其支付的税款不完全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 2税收的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的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一、税收的概述,3税收的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二、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

3、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人。 (一)税法的特点 1.义务性法规 2.综合性,二、税法的概念,(二)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的地位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间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二、税法的概念,2.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

4、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的基础。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有明显的区别。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二、税法的概念,(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两者有本质区别。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税法与行政法也有一定区别。,税法概论,第一章,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一、税法立法原则,(一)税法基

5、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一、税法立法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

6、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一、税法立法原则,(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一、税法立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

7、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内容 税

8、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二、税收法律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二、税收法律关系,(三)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的立法体制

9、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车船税法都是税收法律。,二、税收法律关系,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10、,二、税收法律关系,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我国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税法概论,第一章,第三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税收实体法,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税法构成要

11、素一般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一、税收实体法,(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1.计税依据(又称税基) 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1)从价计征。(2)从量计征。 2.税目 税目是指在税

12、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一、税收实体法,(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一、税收实体法,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2)超

13、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容积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4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一、税收实体法,(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

14、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二、税收程序法,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实施征纳行为及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相互关系的总和。,二、税收程序法,1.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

15、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法概论,第一章,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法体系概述,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体系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二、税法的分类,二、税法的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

16、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等。,二、税法的分类,(二)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分类 (1)流转税类(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类(直接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4)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二、税法的分类,(三)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类 1.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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