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辅导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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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辅导讲义第一讲 合同的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合同行为是具有法律定义的民事行为,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是当事人双方都希望的。这就使合同行为与一般的社交活动区别开来。一般社交活动,如朋友之间的聚会,虽然也带有协议的性质,但这种协议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失约者可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但不会因此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其次,合同可以产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调整,因而是

2、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有表意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分。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且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该类行为无论行为人有无意思表示,只要事实上有此行为,即当然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二)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之分。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可成立的,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才可成立的,属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

3、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而且各方当事人必须做出意思表示,且就意思表示的内容达成一致,否则便是一厢情愿,合同不能成立。(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是指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当事人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各方的当事人,他

4、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下、高低之分,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只有这样,合同各方当事人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自愿协商,真正做到意思表示一致。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始于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一种活动或状态。二、合同订立应注意的事项(一)缔约人订立合同符合法律的要求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首先要做到当事人主体合格,依法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其次,使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要求,标的必须是流通物,且不存在瑕疵的问题;第三,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

5、示应当取得一致;第四,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当事人如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德、主要指的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符合现代社会公德,不能有任何违背社会公德的动机、行为和后果。3、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有欺诈行为。诚实信用,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切民事活动凭借的行为准则。它要求缔约人在行使缔约人权利和履行缔约义务中,均应诚实信用,善意为之,不得有任何不诚实的行为,如欺诈行为。4、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5、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二)缔约人订立合同必须负必要的注意义务三、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一)缔约人缔约人,即订立合同的主体。为实际实施订立合同行为的人。民事主体主要有三类,即公民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一定场合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凡从事这一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原则上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二)合意合意,即缔约人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法的本质所在,也是合同法得以成立的要件之一。合同是有关债权债务的协议,协议是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有在缔约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前

7、提下,协议才能达成,合同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缔约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始点。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不是具体、明确,其意义十分重要。我国合同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时,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二)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随着承诺的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这里依据法律规定存在几种不同的情况:1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其中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形式达成合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自双方当事人在

8、确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果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对于特殊书面合同,则须完成法定的或约定的特殊手续如公证、鉴证、审批等,合同才能成立。4按照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5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种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为当事人

9、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在合同实务的具体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掌握,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五、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与法律的适用、将来合同的履行以及案件的管辖等问题关系极为密切。凡是涉及到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必然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指合同订立阶段终结,合同有效成立的地方。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因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在哪儿生效,合同便在哪儿成立。(一)口头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就是说,在即时清结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时,承诺之地即为

10、合同成立的地点。(二)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因承诺地点的不同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缔约人在合同中对承诺生效地另有约定,约定的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之地。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因时间、地域等因素的关系,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则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六、合同的形式与合同的内容(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是当事人双方意

11、思一致即合意的法律行为的外在表达方式,是表现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所借助的一定的载体或外在形式。(二)合同形式的类别合同形式的类别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的形式分为不同的种类。1、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1)约定形式。合同约定形式,是指依法由合同各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选择合同订立的方式,法律对此不作硬性规定。(2)法定形式。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的合同订立的方式。2、正式的与不正式的正式的,是指法律要求必须依一定方式或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可以是约定的形式,也可以是法定的形式。3、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与行为形式(1)口头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是当

12、事人各方以直接对话的方式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口头协议。直接对话的方式,一般是面对面的对话,其中,也包括通过电话的直接对话。(2)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3)行为形式。合同的行为形式,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以行为方式提出要约和承诺以达成合意、订立合同的形式。如自动售货机。(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具体的权利义务,即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依法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或主要事项,是合同得以成立的法定条款或有效条款,是合同各方当事人一

13、致同意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也是合同得以履行的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要求单位名称(全称)、个人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包括个人住所、单位地址、主营业所、以及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的国籍等。这一条款主要涉及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要详细、准确,便于合同的履行和分清责任。(2)标的。标的是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关系赖以发生的前提,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标的,权利义务缺乏依据,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合同的标的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财产

14、,包括有形财产如购销合同中的产品,和无形财产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等;二是劳务,是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的条件,用自己的劳动,为另一方提供的服务,如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三是工作,即特定的物化劳动,或特定工作成果,如加工承揽合同完成的项目等。总之,合同的标的不论是那一种物或哪一种行为,都必须合法、明确和具体。(3)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数量条款必须包括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也应包括误差幅度及正负尾数和自然损耗数,还有毛重和净重。合同的质量条款应包括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和条件,一定要具体、详细地写清标的的全名称、品种、规格和型号,对标的规格与质量要标准化、统

15、一化。(4)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酬金是对完成一定劳务、工程项目或某工作任务的报酬。这一条款要求明确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各种附带费用的条款、计价单位和保值条款等。(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实施属于合同标的行为的时间界限,是对合同履行的时间要求。履行地点,是指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履行行为的地址,如交付货场的地方,即合同行为地。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的方式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是

16、用来促使当事人遵守诺言、维护各方利益、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一般来讲,即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旦发生争议,有权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过错人应承担的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履行或主要条款发生纠纷时所应采取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在这一条款中明确约定,协商调解不成时,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以及受理机关。2、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普通条款虽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有效与否,但也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合同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七、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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