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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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申请和审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货物劳务出口后,应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仍有部分出口货物劳务未能及时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布公告,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准予延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也将其列入税务总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应用公告精神,现将“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项目的设定依据、申请条

2、件、申请时间、执行时间、办理流程与相关事项梳理如下:一、设定依据“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是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的子项目,其设定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二、申请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

3、单位提出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口货物劳务的业务必须真实;(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是由下列原因造成: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

4、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提供相关举证材料。三、申请时间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即货物劳务出口的次年4月18日,作者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四、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劳务执行本项规定。五、申请时间与执行时间的特殊规定2011年1月1日前出口的货务劳务,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退(免)税延期申请,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进一步放宽了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时间(请注意,并未放宽以前年度出口劳务的

5、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时间)。该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报,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六、申请、审批流程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2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另外,20号公告还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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