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13.1课件

上传人:E**** 文档编号:91088793 上传时间:2019-06-21 格式:PPT 页数:14 大小:46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13.1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13.1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13.1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13.1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13.1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13.1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法教学课件作者徐淑华13.1课件(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一、税务行政处罚制度概述,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一、税务行政处罚制度概述,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纳税主体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虽情节尚未构成犯罪,但仍应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收缴或停供发票;欠税公告。,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税务 行政 处罚 原则,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一)实施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二)管辖原则,地域管 辖原则,1,级别管 辖原则,2,主体管 辖原则,3,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只有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才有权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则无权实施。,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才有能实施处罚。(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才能实施处罚。,概念,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法

3、第十三章第一节,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两个: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纳税个人(自然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处以50元以下,对纳税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违法案件。 符合上述条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按下图的程序进行:,(一)简易程序,1

4、,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概念,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又称普通程序,是税务机关对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二)一般程序,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三)听证程序,概念,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三)

5、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告知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 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填写审请表一式三份)。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受理申请 收到听证申请后及时进行受案登记,应在收到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并于听证3日前进行公告。,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法第

6、十三章第一节,(三)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申请人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全部活动应由记录员写成听证笔录,最后由申请人、证人、调查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签字确认。,听证后案件处理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制作听证情况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及有关证据资料,报机关负责人审阅,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交由承办单位完成听证后的各项事宜。,概念,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2.不当场

7、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法第十三章第一节,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做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做出的罚款处罚决定,代收罚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收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确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代收机构也可以由各地地方税务局与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确定。,(二)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