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理论与实训张振和第十章税务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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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税务行政法制,1.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2.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规定 3.掌握税务行政诉讼的主要规定,【学习目标】,第十章 税务行政法制,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内容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内容,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

2、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 第二,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说,并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第三,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需要注意,第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对此界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已经作了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是尚不构成税收犯罪的行为,如果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并不是对所有的税务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处罚,

3、如果税务违法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必给予处罚。 第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可变的,它将随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增减。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

4、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一)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指能够独立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我国税务机关的组织构成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这些税务机关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 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二)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

5、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这一管辖原则有以下几层含义。 1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只有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才有权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则无权实施。 2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3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

6、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

7、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

8、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六、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

9、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

10、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

11、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

12、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

13、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上述1、2、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

14、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

15、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五)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六、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税务

16、机关内部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三)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地,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地,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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