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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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项目名称主项名称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雁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雁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515办公室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政府办公大楼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3-8991636监督电话0773-899069112设定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2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13实施对象雁山区范围内拟成立、变更和注销的县(市、区)宗教团体。14行使层级县(区)级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

3、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宗教团体筹备申请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8)组织机构的组

4、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2宗教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3宗教团体变更登记的条件: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以及宗教团体需要修改章程。4宗教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2)自行解散;(3)分立、合并;(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5)已完成清算工作。20申请材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5、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1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前的审查材料:(1)筹备申请书;(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章程草案;(5)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2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3宗教团体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材料:(1)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的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宗教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宗教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4)由宗教团体业务

6、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5)需要说明的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 或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

7、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应使用国际标准A4 型纸打印或者复印;2.材料要求: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二、审查方式:实地审查。标准如下:组织2名或者2名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干部现场检查,重点察看是否有固定的住所。23办理流程详

8、见附件1。2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26结果名称关于同意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准公文27结果样本详见附件428办件类型承诺件29办理形式办公室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1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32物流快递自取33运行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通用软件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宗教团体筹备申请要求至少有多少个单位会员?答:30个。附件:1.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书(示范文本) 4. 关于同意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准公文样本 4 附件1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流程图(

9、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委(局) 申请材料不齐备 办公室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职权范围内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备, 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决定受理业务部门审查(共限7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4个工作日)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3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并由办公室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委(局)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5 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

10、/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备注1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前的审查材料筹备申请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项原件是1A3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三)项原件是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四)项原件是

11、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4章程草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五)项原件是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5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原件是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6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原件是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原件18组织机构代码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原件是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9宗教团体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材料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的申请

12、报告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原件是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10加盖会章的宗教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原件是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11宗教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原件是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12由宗教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原件是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13需要说明的材料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原件是1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人公章填写说明: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盖“与原件无异”章。 9 附件3申 请 书申请人雁山区XX协会筹备成立工作组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XX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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