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台北医学大学环保暨安全卫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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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醫學大學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辦法9807月27日經環安衛管理代表核定壹、辦法須知:一、 一般準則(一)、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由實驗場所管理人負責,管理人須為權責單位主管、組員或技術員。(二)、實驗場所須建立設備機具及列管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基本資料備查,如有異動時亦同。(三)、實驗場所新設及關閉運作需循序報備相關權責單位。(四)、實驗場所內,指導主管對研究及實習作業應負安全衛生之責。(五)、實驗場所應將安全衛生所須預算納入研究計畫內。(六)、實驗場所新購法令規定之危險性及定有防護標準之一般性機器設備,應循序報備,相關安全防護設備及護具須同時購入,其購案於請購時須會相關單位。(七)、實驗場所如有

2、新進或異動工作人員初次具列管實驗室工作人員身份者,應即循序報備,並按規定辦理體檢及參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八)、實驗場所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由各實驗室依各實驗場所需求,於每新年度開始時檢討辦理。(九)、實驗場所須由管理人會同具列管實驗場所工作人員身份之教職員工生,共同研訂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經本校校長及該系所核備實施,並於每學年或環境、設備異動時檢討修訂。(十)、各單位對列管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及學生要嚴格管理,並由單位訂定獎懲辦法。(十一)、各單位應就實驗場所危險部份進行調查,並做好防護措施。(十二)、生物安全危害應依生物安全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二、 實驗室危害種類(一)、化學危害:化學危害

3、可分為六類:易燃性、不穩定性、反應性、腐蝕性、毒性及放射性等。化學危害是由化學物質或化工製程,因火災、爆炸、毒性或腐蝕性所造成人體內、外部之立即傷害或長期性病變。(二)、物理危害性:一般儀器、設備、電能或高壓氣體鋼瓶所造成之直接危害,及儀器設備產生之噪音,有害光線所產生之傷害。在實驗室中有許多地方存有此類潛在危害,如刀具、切割工具、跌落、骨骼肌肉傷害及由於儀器設備不良造成電的傷害,所以實驗操作前必須了解各項儀器操作使用說明,避免因操作不當而造成身體的傷害。(三)、生物性危害:生物性危害是在生化實驗室或進行水質檢驗時,常有微生物、病毒、病菌,甚至昆蟲所引起之危害。三、 實驗室安全衛生設施(一)、

4、適當的作業環境1.照明與採光:實驗室空間應力求寬敞、空氣要流通、光線要好、但應防止使陽光直接照射化學藥品,宜採用遮陽設施作適當的自然採光調節;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照度表照明種類場所或作業別照明米燭光數場所別採全面照明,作業別採局部照明室外走道、及室內一般照明20米燭光以上全面照明一、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50米燭光以上一、 全面照明二、 全面照明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粗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極其他

5、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100米燭光以上一、 全面照明二、 局部照明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200米燭光以上局部照明一、 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等。二、一般辦公場所300米燭光以上一、 局部照明二、 全面照明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等。500至1000米燭光以上局部照明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1000米燭光以上局部照明2.溫度與

6、溼度:對於實驗室室內作業場所,設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如須實施人工濕潤以增加作業環境之溼度時,應使用清潔之水源噴霧,並避免噴霧器及其過濾裝置受細菌及其他化學物質之污染。3.通風與換氣:對於實驗室室內作業場所如無對外空氣流通開口,應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並依下列標準規定: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5.7以下5.714.214.228.328.3以上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0.6以上0.4以上0.3以上0.14以上(二)、消防器材配置:實驗室常因操作不慎而引起爆炸,或由於使用易燃物不當而造成實驗室火災,此時造成人員傷害及財物損失難以估計,宜以

7、最短時間鎮靜的使火源切斷消滅。故滅火器如何正確選用及配置是很重要的實驗室安全衛生硬體設施之一。每一個實驗室中應準備至少一種以上滅火器具,擺放於容易取得並遠離有害地區,一般置於進入實驗室門口外通道上較為理想。並應參考實驗場所常用化學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內滅火措施配置適當之消防滅火器材(三)、實驗室內通道及出口:實驗室檢驗台間隔或距離主要設備至少公尺空間(非主要通道80公分),以供檢驗人員於檢驗台工作時身後仍有一足夠之安全寬度通過。實驗室出口至少有二處,門應向外開,且窗戶能開啟以為必要之逃生,走廊至少公尺寬。(四)、化學品貯存系統:化學實驗室使用化學葯品原則,宜以統一集中保管分類使用,

8、並注意依各種葯品之特性,加以安全化考量設置化學葯品櫃或葯品室,且應符合下列各項:1、抽.排氣通風良好。2、易燃物品需防爆型。3、消防感知自動滅火裝置。4、分類葯品區隔並應考量防震及固定良好。5、易燃、易爆、劇毒物應為隔離專用之貯存場所。6、毒性化學物質(如標示、偵測、警報等)依毒管法規定管理。(五)、急救葯品及器材:實驗室應有醫療箱、緊急救護器材,應放置在緊急狀況下工作人員容易取得之處,並避免受化學物質的污染,同時應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清潔與換葯。(六)、危險及危害物辨識資料:實驗室中對於使用的每一種化學物質,應指定專人管理並維護更新,且均應具備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便於辨識物質危害,一旦

9、發生意外時之緊急處理參考。(七)、緊急沖淋裝置:實驗室中應置緊急沖淋裝置,以應人員意外接觸化學物質暴露時能稀釋及緊急處置(八)、實驗場所應依常用化學物質危害性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之暴露預防措施等資訊備置合適之安全防護具及緊急搶救設施。四、 實驗室化學品管理(一)、危害通識:所謂危害物即危險物與有害物之簡稱。依勞工安全衛生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應標示之危險物為爆炸性物質、著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物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質;另第十二條規定應標示之有害物為致癌性、毒性物質、劇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激性、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及其他

10、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本校另訂化學品管辦法。(二)、物質安全資料表:物質安全資料表簡稱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也稱之為化學品的身分證,其簡明扼要的載明化學物質的特性外,也包括了安全處理、緊急應變、清除污染和控制危害等資料,同時可補充標示內容危害警告或防範不足之處,因此實驗室必須將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而為了其內容之正確性,物質安全資料表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主動要求提供該化學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並指定專人管理並維護更新,並於更新時主動提供MSDS予環安室(三)、危害物質標示:對裝

11、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危害圖式內容: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容器內之危害物質若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四)、實驗室常用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學術機構基於實驗印證理論之需要,在不得以的情況之下使用毒性化學物質時,必須有完善的管理系統,才能將意外發生的機率降至最低。本校另訂實驗場所毒

12、性化學物質管辦法,使用時注意下述各項:1 購入(1).使用環保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前,應先向當地主管毒化物之機關申報核准取得核可文件,若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也應向毒化物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可運作。(2).採購毒化物時,應向取得環保署核發之販賣毒化物許可證之廠商購買。(3).實驗場所應以一種毒姓化學物質,一處場所,一運作(法)人、核准一張運作核可文件,若製造、使用、儲存場所位於不同地址,應分別提出申請,不可自行向它處借用、取用,或直接向非核可廠商購入2.貯存、使用(1).購入之毒化物應詳列名稱、購入日期、數量、使用狀況及存量增減狀況等,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確實填寫運作紀錄與

13、申報表。(2).毒化物應另闢專室貯存,貯存場所並依危害通識制度以中文明顯標示其毒性、污染危害性及其緊急防治措施。3.運作(1).使用毒化物之實驗室,應在實驗管理人員監督下並於指定之工作區域內進行,實驗室門口並應貼示顯著危險標誌,同時禁止閒人入內。(2).操作毒化物時,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以策安全。(3).實驗結束,毒化物之殘留物應以適當之方法小心處理之。五、 實驗室人員操作守則(一)、一般安全衛生守則:1、實驗室內禁止跑步嬉鬧、進食及從事與實驗無關的活動。2、實驗室所有主要通道與出口均不應被任何物品阻塞。3、實驗室應保持清潔,務求葯品、儀器各得其所。4、實驗室門上應有玻璃窗,且不應被遮住,以

14、求實驗室內發生事故時能及時發現搶救。5、實驗室應有適當的照明及嚴禁抽煙。6、食物不得與試葯貯存於一般冰箱或冷藏室。7、儀器應固定安置以防震動。8、所有之葯品容器及鋼瓶皆貼上標籤,註明品名及配製日期。9、操作實驗時穿著實驗衣及適當之安全防護用具,不可穿著涼鞋、拖鞋或短褲。10、設備、儀器於使用前應先詳讀操作手冊,並按正常程序操作,用畢務必關上所有開關。11、實驗前詳細閱讀有關葯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12、避免單獨一人於實驗室操作危險實驗,應有現場監督人員,以防發生緊急事項能於第一時間呼救並搶救人員減少災損。13、操作危險實驗時應於門口懸掛警示牌,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14、被化學葯品濺散時,應立

15、即用水沖洗至少分鐘以上,並送醫治療。15、化學葯品應妥善管理,使用過之葯品應依規定處理,不得任意棄置或倒入水槽。16、實驗完畢應檢查水電、瓦斯等是否關閉,不必繼續開啟之儀器設備應予以關掉以策安全。(二)、電氣設備使用安全1、各類儀器或電氣設備均須有接地線。2、電源使用不可過度集中超過負荷。3、不可用沾濕的手操作電氣設備。4、加強有關電氣設備檢查及保養,保養前並應關掉電源。5、遇有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故障時,應先切斷電源再行處理。6、臨時裝置之配線,應避免使用絕緣被覆已損傷或劣化之電線。7、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8、電氣機器及配線裸露處附近,不可放置可燃物。9、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10、非經許可,不可擅自操作各項設備。11、雷聲激烈時,不可接近電氣機器、配線或避雷器。六、 法令規定(一)、各實驗場所主管、實驗場所管理人及安衛管理人員,應就管轄實驗場所執行下列安全衛生事宜:1、撰擬實驗室職業災害防止計畫。2、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3、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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