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空间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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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会市空间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评审工作制度(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规划设计方案质量,现依据四会市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四会市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评审专家库,由专家对我市的重要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空间规划主要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第三条 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全市各类空间规划方案、各类控制线划定评审工作的需要,从全市规划、建筑、环保、交通、水利、林业、绿化景观、市政等专业领域中选取专家,对各类空间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为重大项目提供跟

2、踪指导服务。第四条 市多规合一指导中心负责专家库管理,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第二章 专家评审或审查的项目范围与组织第五条 以下类型的空间规划在上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专家评审。(一)市域各类空间规划体系编制草案;(二)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草案;(三)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尚未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变更等);(四)城市重大项目的选址;(五)专项规划;(六)空间规划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的草案;(七)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八)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的草案;(九)

3、城市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草案。(十)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草案,主要包括:(1)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2)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主要桥梁等;(3)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十一)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十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十三)其他需由专家审查小组或顾问组进行技术审查的事宜。第六条 空间规划专家评审工作一般以参加审查小组和顾问组的形式进行。对于非专家评审会评审的规划项目,可由市规委专业规划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

4、性质的规划项目方案邀请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市规委专业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指导。第三章 专家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第七条 四会市空间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由从事相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道路、交通、供电、给排水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第八条 空间规划评审专家库专家采用所属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书面推荐、个人申请等方式确定。第九条 空间规划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具有有规划、建筑、景观园林、交通、市政等相关职称资格;(三)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活动特点、规律及前沿的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四)具有良好的政

5、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办事公正,责任心强;(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省内以上知名专家年龄可在60岁以上;(七)规划活动和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毕业证件;(二)职称证明材料;(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如有);(四)近五年承担过的设计项目或从事规划相关专业活动情况的说明。第十一条 多规合一指导中心负责建立专家库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抽取“市规委”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召开评审会、技术审查等相关服务工作。专家库建立后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适时充实、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6、一)定期充实。每两年由多规合一指导中心统一发函或征集一次新专家名单,经汇总筛选后入选专家库;(二)适时调整。专家库管理人员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活动组织者对专家进行综合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对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专家应及时调整。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评审项目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评审对象独立提供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二)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图纸;(三)授受参评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四)向委托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审及审查会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及专家工作制度提出意见和建

7、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准时出席评审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二)对评审项目的评审过程和相关内容保密;(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四)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领域不断研究、创新。(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配合;(七)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专家考核标准第十四条 多规合一指导中心负责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出席各项评审活动的次数、未参加审查活动的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不良

8、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的标准。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查活动的;(二)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查活动的;(三)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四)在评审活动中,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五)未按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的;(六)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或审查活动中途退出的。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两次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个人审查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三)不能公正、公平开展工作,

9、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四)审查期间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情况的。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因工作变更、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审查工作的;(三)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第十八条 多规合一指导中心将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考核结果上报“市规委”,“市规委”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专家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六章 专家评审工作办法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工作办法:

10、(一)专家参加“市规委”全体会议及专业规划委员会审查会以专家审查小组和顾问组的形式进行,专家审查小组由3至7名专家组成,从“市规委”所属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审查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市规委”根据重大项目的需要特设顾问组,从“市规委”所属的专家库中选取,亦可根据审议议题特邀相应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评审活动组织者负责。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市规委”对空间规划及项目方案审议的依据;(二)评审活动实行全票通过制。通过的方案由编制单位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未通过的方案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前提下对方案进行重新编制及报审。多规合一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审查小组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复审;(三)评审实行

11、记名制。评审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并书写评审意见,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审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大规委”的审议依据或对评审专家的考核依据;(四)评审工作过程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评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记录人对记录内容签字负责。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一)多规合一指导中心召集评审会;(二)专家审查小组可根据项目情况指定专家组主任评委或由专家组推选主任评委;(三)议题申报单位介绍规划或项目方案编制情况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四)各与会相关部门发表审查意见;(五)专家发表审查意见;(六)专家审查小组主任评委综合专家意见进行讨论,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七)主任评委宣读专家评审意见书,并签字。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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