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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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文件精神,遵照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

2、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

3、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第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第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二条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

4、工助学专项资金,合理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条件第十四条 凡我院在校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优先。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学院认定的并建立档案的名单为准。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第十五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学年9月1日-9月30日期间向学生处提出申请设置固定岗,逾期不再受理

5、。各部门、院(系)暂不设置临时岗,在需要时以书面的形式向学生处申请。申请上面要写清楚用工的人数、岗位职责、每个岗位所需的金额等,并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学生处根据各院(系)的申请报院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临时岗酬金的发放程序和固定岗的发放程序一样。第十六条所设立的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按每个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

6、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第十八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室、琴房、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管理和后勤服务为主.第六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第十九条 凡我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均可向自己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在所在院(系)领取并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第二十条 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由院(系)总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即

7、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公布勤工助学需求信息,通过院(系)公开招聘,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书,按照协议要求上岗。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第二十二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我院校内固定岗位薪酬标准原则为260元/人月。第二十三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按每小时8.00-15.00 元支付,每天不超过40元。第二十四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定时发放,

8、每个用工单位每月初需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勤工助学发放单和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勤工助学考勤表。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储蓄卡,支付酬金一律不使用现金,统一打在学生储蓄卡上。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校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第二十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音乐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川音院2007124号停止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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