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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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电调控201611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的通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各发电企业:为更好地适应电网发展及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组织对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进行修编,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原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川电调控2012132号) 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联系人: 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袁贵川联系电话: 13880804442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2016年1月 28 日(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及所属基层单位)附件:四川电力系统调

2、度控制管理规程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发布批准 石俊杰复审 李镇义审核 李 旻 庞晓艳 李 焱 王 伟初审 周 剑 李 建 李 响 陈 军 邹 琬高 剑 路 轶 张 颖 张弛(女)梁汉泉主要编写人员张宏图 袁贵川 张弛(男) 胡与非 杨向飞孙 毅 李 婕 温丽丽 陈 颖 李 熠柏小宏 王 亦 沈伟年 杜成锐 钟甜甜方 堃 朱小红 刘海洋 郭 亮 王莉丽吴 磊 张国芳 何 锐 郭 琳 郭 果李春艳 陈 昶 赵 静 杨 琪 钟 华向 博 宋永娟 胡科华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1 总则1.1 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保障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3、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规定,制定本规程。1.2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四川电力系统内各级电网企业及其调控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1.3 四川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1.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1.5 电力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力系统内共有五级调控机构,依次为: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国家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在本规程中特指国家电网西南电力调控分

4、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地市(区、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1.6 本规程是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的基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控制有关的行为。四川电力系统内各级调控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单位的调度控制规程或现场规程、规定,所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7 四川电力系统内的各级调控机构以及发电、供电、用电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非电力调度控制系统人员凡进行涉及四川电力调度控制的有关业

5、务时,也必须遵守本规程。1.8 本规程由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2 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2.1 调度管辖范围(以下简称调管范围)是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供、用电系统,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2.2 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供、用电系统属直调范围,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2.3 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对上级或同级调控机构直调发、供、用电系统运行有影响时,应纳入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2.4 上级调控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可将直调范围内发、供、用电系统授权下级调控机构调度。2.5 调管及监控范围划分原则

6、2.5.1 省调直调范围2.5.1.1 四川电力系统内国调、分中心授权调度的500kV系统。2.5.1.2 四川电力系统内重要的220kV网架、地区电力系统间220kV联络线和220kV电厂并网线路。2.5.1.3 四川电力系统内在全省消纳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2.5.1.4 国调、分中心授权调度的其它设备。2.5.2 省调许可范围:对省调直调系统运行有影响的发、供、用电系统。2.5.3 省调监控范围:四川电力系统内500kV变电站设备。2.5.4 地调直调范围2.5.4.1 地区电力系统内省调授权调度的220kV系统。2.5.4.2 地区电力系统内110kV及以下系统。2.5.4.3 地区电

7、力系统内在本地区消纳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2.5.4.4 省调授权调度的其它设备。2.5.5 地调许可范围:由各地调自行规定。2.5.6 地调监控范围:本地区电力系统内220kV、110kV变电站设备。2.5.7 地区电力系统之间110kV及以下联络线的调度关系由相关地调协商确定。2.5.8 县调调管及监控范围由地调自行规定。2.5.9 原则上二次设备的调管范围与一次设备的调管范围一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2.5.10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电系统由各厂(站)自行管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2.6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2.6.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

8、发、供、用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6.2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6.3 依据电力市场规则、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2.7 调控机构的职责2.7.1 省调的职责2.7.1.1 接受国调及分中心的调度指挥。2.7.1.2 落实国调及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级电力系统调度控制专业管理。2.7.1.3 负责控制区联络线关口控制,参与电网频率调整。2.7.1.4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7.1.5 负责省级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

9、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2.7.1.6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2.7.1.7 根据国家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制定调管设备年度、月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2.7.1.8 开展省级电力系统月度、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按直调范围制定月度、日前发供电计划。2.7.1.9 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根据国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省级电网运行方式。2.7.1.10 负责省级电网稳定管理,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2.7.1.11 参与省级电网发展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编制省级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

10、2.7.1.12 负责直调设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并网管理。2.7.1.13 组织签订直调系统并网调度协议。2.7.1.14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运行管理,协助开展省域内国调及分中心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2.7.1.15 负责直调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省级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2.7.1.16 负责协调与省级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2.7.1.17 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的故障分析,参与电网事故调查。2.7.1.18 负责直调范围内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考核工作。2.7.1.19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四川电网有序

11、用电预案、四川电网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报政府批准后执行。2.7.1.20 编制直调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航运、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7.1.21 落实国调和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级电网水电及新能源调度专业管理。2.7.1.22 行使国调及分中心授予的其它职责。2.7.2 地调的职责2.7.2.1 接受省调的调度管理,接受省调授权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2.7.2.2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控制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监控、操作及故障处置。2.7.2.3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调度控制、设备监控、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水电及新能源、配

12、网抢修指挥等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7.2.4 负责编制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执行省调下达的运行方式。2.7.2.5 负责编制并执行所辖电力系统调度计划。2.7.2.6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电网有序用电预案和本地区电网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报政府批准后执行。2.7.2.7 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运行方案。2.7.2.8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制定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7.2.9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2.7.2.10 负责直调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制定水库调度方案,参与主要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

13、作。2.7.2.11 负责签订直调系统并网调度协议。2.7.2.12 负责对本级监控范围内电网运行设备的集中监控。2.7.2.13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7.2.14 参与电力系统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故障分析。2.7.2.15 负责所辖配网的配网抢修指挥。2.7.2.16 行使省调授予的其它职责。2.7.3 县调的职责由管辖的地调规定。3 调度管理制度3.1 一般原则3.1.1 各级调控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应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调控机构调管范围内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应服从该调控机构的调度。3.1.2 未经值班调度员

14、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现场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3.1.3 对于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下级调控机构在操作前应向上级调控机构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上级调控机构汇报;当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值班调度员不经许可直接对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进行操作,但事后应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3.1.4 厂站管辖设备操作,如影响到调控机构调管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值班调度员许可。3.1.5 调控机构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在操作前、后或故障后要及时向相关调控机构通报。3.1.

15、6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下级调控机构管辖的调控机构、厂站等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告知相应调控机构。此时,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不得发布与之相抵触的调度指令。3.1.7 调控机构应执行经政府批准的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和有序用电预案。3.1.8 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立即向直调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3.1.9 当发生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事件时,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3.1.10 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3.1.11 需直接与调控机构进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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