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托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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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合同合同编号:SCXT2012(JXD)字第【40】号-【0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年 月第55页 共55页目 录第一条 绪言4第二条 释义4第三条 信托目的10第四条 信托类别10第五条 信托规模10第六条 信托期限10第七条 信托计划当事人11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13第九条 信托计划的推

2、介与成立17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21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25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25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30第十四条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33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34第十六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35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37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39第十九条 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41第二十条 受益人大会43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47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48第二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49第二十四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52第二十五条 信托合同的组成和效力52第二十六条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53第一条 绪

3、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在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4、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如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以信托合同为准,但受托人与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所签署的对本合同的修订和补充除外。第二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受托人/四川信托:指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本合同/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指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合同编号:SCXT2012(JXD)字第40号-01)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5、信托/本信托/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指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认购风险申明书:指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货币资金。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认购:指在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申购: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设定开放期允许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赎回: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设定开放期并根据投资者的

6、申请允许其购回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认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货币资金。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从受托人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信托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募集专户/募集账户:指受托人指定的用于募集信托资金的银行账户。信

7、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宝塔集团:指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银大教育:指银川大学教育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川能源学院:原银川科技职业学院珠海宝塔:指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银川宝塔:指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宝塔:指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控股:指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单位总份数根据委托人的认购、申购、赎回、信托利益分配而注销信托单位等而相应发生变动。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和银大教育

8、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12(JXD)字第40号-02】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抵押合同一:指受托人与银川宝塔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12(JXD)字第40号-03-1】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抵押合同一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抵押合同二:指受托人与宁夏宝塔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12(JXD)字第40号-03-2】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抵押合同二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股权质押合同:指受托人与银大教育、宝塔控股、史兴家分别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12(JXD)字

9、第40号-04-1】、【SCXT2012(JXD)字第40号-04-2】、【SCXT2012(JXD)字第40号-04-3】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权质押合同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保证合同:指受托人与珠海宝塔、孙珩超、宝塔集团、宝塔控股分别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12(JXD)字第40号-05-1】、【SCXT2012(JXD)字第40号-05-2】、【SCXT2012(JXD)字第40号-05-3】、【SCXT2012(JXD)字第40号-05-4】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证合同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中国工商

10、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银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12(JXD)字第40号-06】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监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银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CXT2012(JXD)字第40号-07】的银大教育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监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委托人/投资人/投资者:指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

11、划成立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保管人/保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信托成立日:本信托成立的当日,即在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宣告信托成立的日期。信托终止日:本信托到期终止的,为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本信托提前终止的,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提前终止之日;如因信托文件规定的情形而延期的,信托终止日为受托人宣布终止之日。信托利益起算日:指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利益核算日:指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及信托计划终

12、止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信托利益核算期:指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该日)至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对日:每个自然月与信托计划成立日对应的当日,如当月无对应日的则为当月的最后一日。如3月28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则28日为对日。因大小月、闰月的原因导致某一自然月没有对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该月的对日。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

13、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火灾、自然灾害等。法律法规:指中国公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决定、通知等。税收: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政府机构:在本合同中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

14、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日:指中国金融机构正常对公业务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元:指人民币元。第三条 信托计划目的本信托的目的是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集合运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银大教育发放信托贷款,银大教育将资金用于由其全额投资举办的银川能源学院的升级和扩建等。受托人以贷款本息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15、第四条 信托类别本信托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五条 信托规模本信托计划拟发行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计为贰亿份(200,000,000.00份),每份信托单位价格1元,预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元),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第六条 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视信托财产运作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为本信托计划设立开放期,经受托人同意可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持有信托单位3000万份以上的投资者经受托人同意可申请赎回。设立开放期的时间以及申购、赎回条件由受托人另行公布。信托期限届满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不足以满足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则信托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延长期内的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约定计算。第七条 信托计划当事人(一)委托人与受益人1、委托人自然人姓名:机构名称:自然人身份证明种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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