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 司法 制度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91060581 上传时间:2019-06-21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1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美国刑事 司法 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美国刑事 司法 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美国刑事 司法 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美国刑事 司法 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美国刑事 司法 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美国刑事 司法 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美国刑事 司法 制度(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夏飞明,第一讲 概述,一、美国法律的产生 1、英国法的产生: (1)英伦三岛统一前: 各地适用本地习惯法 (2)1006年后: 诺曼底公爵统一英伦三岛,为了统一英国的法律,派出王室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通过判例的形式逐渐统一了全英国的法律,形成了普通法体系.以后又因为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普通法无法解决的新的社会问题,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又产生了衡平法,美国法的产生: ()年,英格兰移民在弗吉尼亚的詹姆斯敦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殖民区年按英国模式建立了殖民区内第一个法院,依据英国的普通法审判,法官和律师在审判中一般直接援引英国法院的判例,于是,英国的法律制度在北美殖民地安家落户了

2、()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但普通法仍然被保留下来,成为其建立法律制度的基石,、美国法律的特点 ()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 ()法官造法 ()判例法系的代表国 ()成文法也比较发达 、中国法的表现形式及美国法的启示: ()中国法的表现形式:古代成文法与判例并重,但当代中国只承认成文法的效力,不承认判例法 ()、思考及启示: 、成文法与判例法各有利弊,成文法便于学习、宣传与统一适用,但是容易滞后于社会生活,且不利于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判例法比较灵活,适用性强,有利于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及实现个案司法公正,但内容庞杂、零散,不利于普遍实施和统一适用 、应当坚持成文法的传统,同时吸收

3、判例法的优点,承认法官造法的合理性,但要求大力迅速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与敬业精神,提高制作判决文书的业务水平,第二讲 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一、法院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地区法院: ()设置:设于各联邦司法区全国根据人口、面积、工作量、地理环境等情况分成个司法区 ()审理权限与受案范围:一般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审理发生在该区范围内且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 ,()组织机构:法官人,设立各法官办公室,设一名首席法官,由本院岁以下资历最深的法官担任 ()法官的产生: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 ()法官的提名条件:必须是所驻法院所在司法区的居民,年满周岁,至少有十年以上执业律师经历且业绩突出

4、,记录良好,由法官推荐委员会向总统推荐,()任期:除各领地的地区法官任期年外,其他终身任职 ()待遇:属于社会上流人员,称呼时必须用“阁下”或“法官大人”等尊称,薪酬待遇优厚,属于高收入阶层 ()惩戒:法官的判断不受审判,确有行为不检、违反司法行为准则或严重违法犯罪,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予以日常惩戒或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予以弹劾 ()审判组织形式:一般由法官独任审判,重大案件则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判,是联邦法院系统中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 ()设置:全国按相近原则划为个司法巡回区,设所上诉法院 ()审理权限与受案范围:只受理本司法区内不服联邦地

5、区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法官的产生: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一般只从联邦地区法院中选拔 ()审判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但不实行陪审制只审理案件的法律问题,而不审理事实问题,一般是最终审判 ()其他与联邦地区法院大致相同,、联邦最高法院: 设于华盛顿,法官称为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 具有对少数案件的初审权,重要工作是审理上诉案件 司法审查权,(二)州法院系统 、基层法院: ()各州审理属于州管辖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下设县法院、警察法院,不服下设法院判决的由基层法院重审 ()州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正规,由一名法官主持庭审,但

6、需要召集陪审团 、州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州最高法院:州终审法院,二、检察机构: 美国的检察机构由联邦检察机构、州检察机构和地方检察机构三者互相独立的系统组成,没有形成由专门检察机构组成的上下层次分明、结构严密的独立的检察体系,联邦总检察长并不领导州总检察长,地方检察机构与州总检察长也不存在隶属关系,1、联邦检察机构: (1)组成: 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总律师、总检察长助理以及在全国99个司法区中设立的联邦检察署组成,是隶属政府的行政机关,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 (2)职权: A、提起公诉的职能 B、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C、侦查政府官员犯罪的职能,2、州检察机构: 由州政府设立,设州总检

7、察长一职,下设检察长署并配备检察官,属于州政府的公务员.主要职权是代表所在州并以州的名义提起和进行诉讼 3、地方检察机构: 州内的区、县、市设立检察机构或称检察署、起诉律师事务所,三、警察机关 、组成:没有统一的指挥全国警察的机构,实行非联邦主义,全国一共有六种常规警察力量,即联邦警察、州警察、县警察、城镇警察、村和自治村警察、重要场所的保卫警察这些警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还有一种特殊警察力量,即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隶属司法部,受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领导 、职责范围: ()地方警察只能在其当地辖区内行使职权,不能超越其辖区 ()州警察也只能在本州范围内行驶职

8、权,主要处理违反交通和违反州法律的案件 ()联邦调查局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也可协助州、地方警察,保存全国的指纹档案,发布最严重的通缉犯的信息等,第三讲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一、获得律师帮助权: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 、在诉讼的各个重要阶段都要保障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和条件 、被告人有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 、法律援助 、侵犯这一权利的后果是自动撤消任何对被告人定罪的裁决 二、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迅速审判的权利:被指控犯罪的人应当没有必要拖延地在法庭接受审判 、公开审判的权利:法庭审理过程要对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三、由陪审

9、团审理的权利 、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由法庭召集,由人组成 、小陪审团:负责出席法庭审理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基层法院审理初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制,由人或人组成 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对任何人都必须由公正的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且这种定罪是以法庭上采纳的证据为基础的 五、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 六、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举证责任在控方 、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 、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虚假陈述权 七、证明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权利 八、禁止双重危险的权利,第四讲 刑事证据制度,一、基本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被法院依证据证明有罪之前有权

10、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1、含义: (1)只有法院才能宣告一个人有罪 (2)法院确定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证据证明 (3)被告人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看作是无罪之人,2、引申规则: (1)控辩平衡规则 (2)控方举证规则 (3)有利于被告规则 (4)沉默权、虚假陈述权规则,(二)证据裁判主义原则:对刑事案件事实应当依证据认定,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有关案件事实。 1、证据的相关性:证据必须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联系 2、证据的可采性: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可以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1)以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为理由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2)品性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3)类似事件的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4)

11、一个未实际履行的有罪答辩不得接受为证明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收回有罪答辩的证据也是如此,(三)直接言词原则: 1、含义: 直接原则: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他在法庭上所亲自听到的、见到的 言词原则: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必须以言词或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2、引申规则: (1)在场规则 (2)亲自出庭陈述规则 (3)原始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 (4)审判法官直接采证规则 (5)不间断审理规则,(四)自由心证原则: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 1、自由心证与认识的合理性保证: (1)

12、认识的根据必须是证据 (2)认识的过程在形式上必须符合逻辑规则,在内容上必须符合经验规则 (3)认识的肯定性结果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2、自由心证与认识的正当性保证: (1)辩护制度 (2)合议制度 (3)判例制度 (4)判决理由制度 (5)上诉制度 (6)陪审团制度等,二、证据规则: (一)证据排除规则 1、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叙述直接了解的实质性事实,而不得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意见和判断结论 2、传闻证据规则:证人所提供的案件事实必须是他自己亲自感受到的,而不是转述他人的感受 3、最佳证据规则:文件证据必须用最好的、最直接的证据 4、非法取证的除外规则: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

13、在刑事指控中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采纳,(二)特权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或者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事项提供证明 1、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 2、不作对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权 3、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 4、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 5、牧师与信徒之间的特权 6、为提供情报者身份保密的特权 7、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第五讲 诉讼程序,一、审前程序 1、控告:通常由犯罪被害人或获得有关犯罪信息的警务人员向联邦治安法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适当官员提出,控告一般构成签发逮捕令状的基础。 重罪(可判一年以上监禁)要经过正规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 轻罪、轻微犯罪和少年犯罪可以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法官面前进行处理,

14、2、逮捕:司法当局拘留或羁押某人使其回答法律上的指控或接受讯问。 有证逮捕:由治安法官根据控告或侦查人员提交的经宣誓的提请签发令状申请书,经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而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 无证逮捕: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 一般要求白天执行,重罪犯可不受限制; 对企图逃跑或拒捕或为了自卫,可以使用“适当武力”,对重罪犯可以使用手铐,3、搜查和扣押 有证搜查:必须事先获得治安法官批准,并在搜查证签发后10日内执行,通常在白天进行,并且不得超过搜查证所确定的范围。 无证搜查:只能在逮捕时附带进行,或被告人自愿表示同意,或存在特别情形 电子窃听也是一种

15、搜查扣押,必须由治安法官签发许可证 临时扣留:在公共场所警察在有理由怀疑某人已经、正在或即将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拍身搜查:检查临时扣留的人有无武器的一种搜身行为,只限于对被扣留人的外衣进行小心且有限的搜查,4、登记:犯罪嫌疑人被带到警察局后一般要登记以下事项 (1)身份信息及被逮捕的原因 (2)告知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及沉默权 (3)搜查及扣押 (4)提取嫌疑人指纹及照相 (5)告知提审的时间、法院名称和地址,5、在治安法官前初次聆讯: 警察必须将被逮捕者无不必要延误地解送到地区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讯问,被指控轻罪的直接答辩,被指控重罪的只安排预审 6、保释 被告人有权

16、要求保释,由法官决定 7、起诉 重罪案件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 轻罪案件由检察官向法院发出告发书,8、预审:由地区法院预审法官审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确定是否交付审判 是否经过预审由被告人决定 检察官、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证人都必须出庭 检察官必须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没有义务这样做 预审法官不应成为以后案件的审判法官,9、传讯:法官查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宣读起诉书并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要求被告人就对他所提出的指控作出答辩 有罪答辩:法院不再开庭,径行判决 无罪答辩:结束传讯,另行开庭审判 不愿意争论的答辩:视同有罪答辩 10、辩诉交易: 起诉和辩护双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低指控或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二、审理程序 1、选定陪审团 2、开场陈述 3、起诉方举证 4、辩护方举证 5、终结辩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