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体系 与 法官 遴选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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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林文滨,英国法院体系 与 法官制度,大法官法庭 王室法庭 家事法庭,一、英国法院体系,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 民事法庭 刑事法庭 高等法院 刑事法院 郡法庭 特别法庭 治安法庭,(一)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徽章,最高法院于2005年设立,拥有最高审判权。此前,最高审判权主要由司法大臣和上议院的11位法律议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行使。,(二) 高级法院体系,高级法院体系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刑事法院。 1、上诉法院:下设两个上诉庭,即民事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上诉法院由上诉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开庭审理。 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再上诉至最高法院,2、高等法院:下设3庭: 王

2、室庭:主要任务为初审重大的民事案件,组织海事合议庭和商事合议庭等专门法庭审理各该类案件,以及受理以报核方式上诉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还负责核发人身保护状和各种特权令,进行审判监督。 大法官庭:负责审理有关房地产、委托、遗嘱、合伙和破产等民事纠纷。 家事庭:主要审理有关家庭、监护、婚姻等的重大纠纷及其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记录法官开庭审判。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议院。,3、刑事法院(皇家法院) 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是可诉罪的初审法院。它是全国性法院,可管辖国境内任何犯罪案件。 可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记录法官以及不属该辖区而

3、且未参加预审的治安法官。 刑事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召集陪审团。 对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三) 初级法院体系,初级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治安法院很各种名目繁多的专门法院及法庭(也称特别法庭)等。 1、郡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主要由巡回法官开庭(独任审判制),一般不召集陪审团。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 2、治安法院 :审理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由两名以上治安法官开庭。,二、英国法官制度,带假发是英国法官的特点,假发代表着司法权威,(一)英国法官的遴选,1、英国法官的遴选实行任命制,英国所有的法官都是经行政机关的任命而产生的。依2005年宪法改

4、革法规定,法官遴选由司法任命委员会负责。 在提名权上,英国有权提名法官候选人的只有司法大臣和首相。具体来讲,上议院常任法官、上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由司法大臣和首相共同提名,其他法官由司法大臣提名。在遴选法官时,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任命是基于业绩,而不考虑种族、婚姻状况、性别、性倾向、政治关系、宗教及是否残疾; 第二,司法大臣在考虑人选时尤其要着重征求那些了解候选人的法官、司法人员及律师对该人的意见和看法; 第三,申请法官资格的候选人至少要在兼职法官的职位上先干上几年,以对其能力和稳定性有进一步的了解。,英国大部分的高级法官由女王根据首相的提名任命。但在实际中,只有宪法事务大

5、臣是女王根据首相的提名来任命,其他高级职位,女王直接接受事务大臣的建议进行任命。而更多的初级职位,则由事务大臣直接作出任命决定。 改革:进入21世纪,英国也开始了法官任命体制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改革的目标(或者说是原则)是增加法官来源的多样性,保证更广泛背景和经历的人积极参与法官的遴选与任命。宪政改革议案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法官任命委员会来负责法官的遴选与任命。,2、成为法官的条件: 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法官承担着传承和创造法律的重任, 1、专业化及博学是成为法官的前提条件。在英国,对法科学生的要求非常高,不仅仅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而且要求必须

6、接受过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等多门学科的训练。 2、法官来源于律师,要想成为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诸能力在内的良好的认知水平,以及广博的社会知识。 3、英国法官非常注重经验,以判例形式表现的普通法,其本身就是司法经验的积累。 4、在英国,人们不会遇到非常年轻的法官,向法官席的攀登是一个漫长而规律的进程,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是极少见的事情”(法官一般为中年人和老年人)。,在英国,一个公民欲成为法官,必须首先经过3年的大学法学教育,通过严格的考试,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由个人提出申请,通过考试,过关者到英国律师公会所属的四大法学院之一学习一年,通过考试

7、者,获得四大法学院授予的律师学位,经过一年见习后,成为正式律师。只有经历了一定年限的律师生涯(一般除治安法院法官外,地方法院的法官必须拥有至少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而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拥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验)才能被提名为法官,正如哈佛大学著名的司法程序专家查菲所说的那样,在普通法国家,为了预测一个未来的法官的行为,最好看看他图书室里的藏书,而不是看他事务所里的诉讼委托人名单。,(二)英国法官的等级,英国的法官等级森严,职权有别。总的来说分为七类,自上而下主要分为: 大法官、上议院法律议员、上诉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记录法官、治安法官。,1、大法官,大不列颠大法官,通称大法官,

8、是英国政府内阁官员,大法官在一众国务重臣中排行第二,有关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见,再由君主委任。 昔日。大法官拥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职权。 踏入21世纪以后,由于大法官依然集行政、立法、司法权力于一身,其角色渐渐受社会舆论非议,并有指大法官违反了三权分立的政府原则,有人提出废除大法官职位的建议。然而,反对声音随之而起,指出大法官职位具有历史渊源,而且内阁在司法事务上应有其代言人,所以大法官之职不应废置。 最终,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在2005年3月24日取得御准,当中大法官主要的职能计划在2006年年中前转移到首席大法官及上议院议长的职能上,不过大法官及宪制事务大臣两职仍然具有内阁成员身份,

9、并保留某些法定职能。,现任大法官 肯尼斯克拉克,2、上议院法律议员,又称上议院常设上诉法官、法律大臣或法律贵族。上议院是英国的终审法院,上议院法律议员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和审查下议院移送的法令草案,并为上议院起草一些法令草案。在是上议院,审理案件通常必须由3名或3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 随着宪法改革方案的施行以及新的最高法院的设立,上议院法律议员已改名为最高法院法官,并且不再被允许作为成员参加上议院的活动。,3、上诉法官,上诉法官是英国上诉法院的专职法官,主要审理不服治安法院、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的法官数量平均保持在20名左右,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高等法院法官,高等

10、法院法官是英国职业法官中最重要的一种,主要负责审理原审法院以报核方式提出的上诉案件。高等法院法官包括大法官庭的大法官庭长和副庭长、王室法庭的庭长和副庭长、家事法庭的庭长、高级法官以及一定数量的普通法官。普通法官的人数不超过106人,但可以根据议会的有关命令予以增加。,5、巡回法官,巡回法官是英国职业法官的一种,大多数都固定于某一郡法院或刑事法院,但大法官有权予以调动。巡回法官主要在刑事法院审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在郡法院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6、记录法官,记录法官是一种业余法官,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巡回法官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每年担任法官的时间为四周,其余时间任然以原有的律师身份开业。

11、,7、治安法官,治安法官在治安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治安法官分为两类:领薪治安法官和不领薪的兼任治安法官。 领薪治安法官是经过训练的专职法官,可以独立审理简易案件,伦敦领薪治安法官还有权裁决引渡要求。 兼任的治安法官是英国基层法院的业余法官,兼任治安法官通常由2人或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同时必须有一个合格的书记员协助。,四、英国法官的职业保障与惩戒,(一)职业保障 法官的保障体制系统而严密: (1)法官的身份保障 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优,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英国规定了法官的身份保障;,实行法官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只有因法定事

12、由,按照法定程序才能核免职、降职、转职、辞退或者处分。特别是高等法院肋法官,他们享有高度的职务保障,其免职需由议会上、下两院共同提出。只要他们有良好的职业行为,就可以工作到退休,中途被免职的少之又少。在英国1701年以来的200多年里,只有1名高级法官在议会的请求下被国王免职。但巡回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则没有这种职务上的安全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他们有不称职或不当的行为,就会被大法官随时免职。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很罕见的。,实行法官专职及中立制。即法官不得兼职,包括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议员、教学及其他营利性职务。法官只有不从事第二职业并在政治上保持独立,才能得以超然地位真正独

13、立地依法行使职权。,实行法官退休制。在英国,法官退休年龄较大,而且退休后可以拿到优厚的退休金。因为英国法官在担任法官值之前基本上都是律师,所以法官退休之后都普遍遵循一个惯例,即“不走回头路”,就是不会再去做律师。,(3)法官特权保障,法官享有多方而的特权,如司法豁免权,即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免于议会批评的权利,即除非在议会提出的罢免他的动议中,法官的司法行动是不会受到来自议会的批评的。此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特殊的保护,他不必担心来自各方面的打击报复。,这些特权在于确保法官完全自主独立地执行其审判职能,并且

14、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外在及内在的自由。当然,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保持一种合理的限度。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行为不检点或者有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他们仍应承受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除司法豁免权规则外,还有两项规则,一是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议的规则,二是禁止将正在被审理的案件或争端列人国会议程的规则。前一规则主要在于防止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任意评论或妄下结论,避免法官因受公众的影内和左右而无法保持其实质独立,后一规则在于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被立法机关于预,(二)职业惩戒,1、法官的解职: 英国的法官一经任命,在任职期间,非经弹劾一般不能被免职、撤职或责令提

15、前退休。而法官只有在犯有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严重罪行时,才会面临弹劾。除大法官外,所有的法官都有法定退休年龄。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官75岁以后才可以退休。英国高级法院的法官非因不良行为或者犯有(包括可能犯有)某些严重的罪行,不得随意去其职位。,法官离开其任期大致通过四种方式:,解雇。除了大法官以外,高等法院法官及更高级别法官的解职受1700年的王位继承法调整,该法规定,这些高级法官只能由英王在议会两院请求下才能解除其职务。该法规定,这些高级法官只能由英王在议会两院请求下才能解除其职务。此外。还可以通过行使不再任命任期制法官的权力,达到解雇的效果。,辞职。通常,对于有严重“行为不检点”

16、行为的法官不是通过解雇来处理的,而是通过大法官建议该法官应当辞职的方式解决的。 退休。现今,大法官已将退休的年龄降到了70岁。英国高级法官的任职从人生的暮年开始,五十岁左右算早的,因此,不能太早退休,否则高级司法队伍就没有稳定性了。 因难堪此任而调离法官职位,对于那些因长期身体虚弱,不能正常地履行职务的法官,以及主动因身体原因辞职的法官,大法官有权解除其法官职务。但这种解除职务的方法与前述辞职有所不同。前者是因有过错而被勒令辞职,后者主要是因为身体原因,并没有职务上的过错。,解职的原因:,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巡回法官、地区法官以及领薪治安法官可以因“无能及行为不检点”由大法官解职。事实上,自该法通过以来,这也仅仅发生过一次,巡回法官布鲁斯坎培尔在1983年被认定犯有利用他的游艇走私大量的威士忌、香烟和烟草罪而被免除职务。1994年,大法官明确指出,“行为不检点”可以包括犯有酒后驾车以及任何涉及暴力、不诚实、道德污点的行为。除此之外,“行为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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