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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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中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全面调动师生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加强院(系、部)两级对教学工作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规范。二、教师第二条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学校教书育人工作的主力军,教师的素质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至关重要。为此,要求教师做到:1、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爱岗敬业。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负责的对待教学工作。3、加强专业和教育科学理论学习,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4、注重自身精神文明建设,品行端正,为人师表。第三条

2、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拥有如下权利:1、根据学校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学生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组织教学内容。2、在教学过程中,行使主导权,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3、评定所承担教学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学生成绩。除院、系、部教学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人无权进行干预。4、根据教学改革需要提出教改试验方案,经院、系、部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主持试行。5、在各种教学评估、评奖中,对评估、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估结果,有权越级申诉。第四条 对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对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的教师,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主讲或指导教师一般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教学

3、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或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写或选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的教材(教学指导书)或讲义。2、负责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的有关工作。3、负责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质疑、布置学生作业、批改作业(包括实验、见习、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总结)、成绩考核。4、检查辅导教师的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各个教学环节,对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负责。5、主持该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考试、考核,依学校规定,认真评定学生成绩,并及时做好成绩的统计分析。6、负责与学生和学生所在系(见习、实习所在单位)、班有关部门领导及时交流教学信息,

4、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7、负责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正常教学秩序。8、参加规定的教学辅导答疑或质疑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第五条 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的助手,一般由助教担任,其主要职责是:1、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负责相应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辅导、答疑、质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见习、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总结)、成绩考核以及习题课教学。2、协助主讲教师进行有关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准备工作(如演示实验、投影、计算机的调试等)。3、及时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向主讲教师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4、随堂听课,准备掌握教学动态,提高辅导质量。特殊情况,经分管教学的院长(系、部主任)

5、批准,可适当减少听课次数,但不得少于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二分之一。三、教学纪律第六条 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要自觉遵守教学纪律:1、教师必须服从学院(系、部)和教研室安排,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2、教师必须按所承担教学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3、教学过程中,未经分管教学的院长(系、部主任)同意,不得随意停课或找人代课或代理指导。4、教师要爱护、尊重学生,不得变相体罚、侮辱学生。5、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授课过程中严禁吸烟。四、课堂教学(一)备课第七条 备课是教师依据教学大纲,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选用适当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过程,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教师备

6、课要做到以下要求:1、明确本门课程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并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全面发掘教材内容的教学、教育价值,明确每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2、全面了解学生身心发展水平,明确学生的知识、技能基础和兴趣特点,掌握相关课程的教学进展情况。3、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针对不同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用适当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力求做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完美结合,写出详细的教案或讲稿。4、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及实训等各项准备工作。5、明确与教材相匹配的教学参考书目,精选练习题和思考题。6、提倡教师以课程组或教学小组为单位,实行集体备课制度。(二)上课第八条

7、课堂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和落实教书育人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课堂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第九条 课堂教学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教学进度,未经分管教学的院长(系、部主任)同意,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教学内容或变更上课的时间、地点。同一课程由不同教师分别组织教学时,必须按统一的教学要求进行。第十条 课堂教学在完成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的基础上,教师应有计划地向学生推荐参考书目、介绍本学科的发展动态以及自己的学术观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第十一条 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重视对学生学习方法

8、的指导,全面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重视教学信息反馈,根据需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实现教学相长,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二条 教师要坚持教书育人,密切结合教学内容适时、适势对学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以及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的教育。第十三条 教师应在保证教学内容的严谨性、科学性的同时,讲究教学的艺术性,使用普通话教学,板书要工整规范,积极采取多媒体、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制作并使用直观教具,改进教学效果。五、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 第十四条 适当的作业是帮助学生巩固、消化所学知识,锻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批改作业掌握教学效果,

9、也是教学信息反馈的重要途径之一。任课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合理选择作业的题目、形式和数量并指定交作业的时间,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第十五条 教师应认真按时批改作业。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作业量大的课程,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报主管教学院长(系、部主任)批准,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主讲教师也要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以便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第十六条 批改作业须认真仔细,应给学生指出作业的优点和错误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令其重做。教师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学生自行增加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给予批改。第十七条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

10、情况(数量和质量)要做好成绩记载,对迟交或缺交作业者,教师应按规定扣分;对抄袭作业者,给予批评和教育,并以缺少作业论处。缺交作业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六、课后辅导和习题课教学第十八条 课后辅导和习题课教学既是反馈教学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巩固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现因材施教的重要环节。教师应采用启发诱导的方法,认真、耐心地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纠正学生的错误。教师也可以向学生提出质疑,以便更准确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或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七、实验教学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正确运用参考资料、实验手段,验证和探索知

11、识,锻炼学生科研能力、动手能力及培养科学态度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实验教学项目或内容。第二十条 教师应该认真准备实验。教师在课前必须预先试做实验,并认真分析,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预习实验,使其明确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过程以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等。未预习或预习不合格者,教师有权拒绝其进入实验室。第二十二条 在指导实验的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及时填写使用记录,观测、记录实验现象和数据(必要时须经教师审查

12、认可),认真分析实验结果并撰写实验报告。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鼓励学生独立、有创造性地自主设计实验方案;对学生提出的实验改进建议,教师要认真分析,经教研室审查同意,在绝对保证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学生尝试。对学生擅自违规操作,教师应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严格实验课的教学记录。实验课无故缺课超过实验总数的三分之一时,不予评定实验成绩。八、见习、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第二十五条 见习、实习和社会调查实践等综合性课程,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帮助学生了解社会、初步熟悉专业工作、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在具体实施行动以前,要拟定详实

13、且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经教研室讨论通过,并报主管教学院长(系、部主任)批准方可实施。第二十六条 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业务指导、思想教育及生活管理全面负责。指导教师应于活动开始之前到活动地点与有关领导取得联系,共同落实实践的内容、指导人员、学生的工作、生活条件等;在活动进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切实加强指导,并严格管理,保证计划的落实;活动结束后,要积极组织总结,并根据学生在活动中的业务、思想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认真评定成绩。(具体可参考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九、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锻炼学生基本科研能力的重要环节,应由学院(系)协调组织各教研室具体安排,指导教师全面负责。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密切结合社会需要进行。为保证选题的准确合理、切实可行,需经教研室集体讨论确定。毕业论文的题目一经下达,未经教研室同意不得更改。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查阅有关资料,认真审定学生拟定的工作计划,及时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论文质量和工作中的表现,认真评定学生成绩。对于那些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学生,在评定成绩时可适当加分,以鼓励学生提高科研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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