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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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序号2权力类型其他(备案)权力项目名称港口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招投标工作、项目法人备案实施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责任主体航运渡管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2、。(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备案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2. 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条“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按规定报送审查。”3.1 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就

3、规章送审搞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4.同1。5. 同1。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2177313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其他(备案)权力项目名称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备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

4、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责任主体航运渡管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施工方案复印件、施工

5、安全防控方案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中

6、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2.同上。3.同上。4.同上。5.同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2177313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

7、单序号4权力类型其他(备案)权力项目名称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教员、计划、学员以及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对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备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船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8、责任主体安全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材料。(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船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

9、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2.同上。3.同上。4.同上。5.同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10、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2177313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序号5权力类型其他(备案)权力项目名称从事船舶污染物相关活动的能力和措施备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条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

11、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建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责任主体安全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装卸、过驳作业操作方案,装卸管系及设备配置使用方案,防污染措施等材料。(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

12、知理由。(4)监管责任:备案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条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3、。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建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2.同上。3.同上。4.同上。5.同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2177313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序号6权力类型其他(备案)权力项目名称在港区内生产、储

14、存剧毒化学品备案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

15、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责任主体航运渡管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等材料。(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备案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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