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流程之七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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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流程之七: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一、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业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

2、正式公文或备案表。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需提交的材料:银行总行申请材料清单: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纸质原件1份。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纸质1份。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纸质原件1份。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3、纸质原件1份。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纸质1份。银行分行申请材料清单: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纸质原件2份。2.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纸质原件1份。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纸质1份。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6.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纸质复印件各1份。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材料清单: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纸质原件2份。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纸质1份。3.总行及上级分行执

4、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纸质复印件各1份。备注:下辖机构可以有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验收等,不计入时限。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联系人:石瑞华咨询电话:0351-4922461二、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 (仅适用于总行)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2

5、.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业务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公文或备案通知书;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原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原件);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7、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联系人:石瑞华咨询电话:0351-4922461三、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境内银行总行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3.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4.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5.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境内银行

8、分支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3.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4.取得其总行(或总社)授权。业务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需提交的材料:境内银行总行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报

9、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原件)。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件);4.上年度4个季度的外汇资产负债表(原件)。境内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原件)。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总行(或总社)的授权文件(

10、原件)。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联系人:石瑞华咨询电话:0351-4922461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审批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申请条件:1.申请人条件: (1)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固定的适合经营特许业务的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有必需的管

11、理制度;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经营特许业务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1000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20万美元,且期间未被外汇局处罚;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条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2)特许机构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特许业务1年以上,开设网点5家(含)以上,在申请前12个月内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1000万美元,且期间未被外汇局处罚; 具备总部集中管理能力,能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全系统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备付金、业务数据等;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2.符合上述条件的,准予批准。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非金融机构申请特许业

12、务经营资格未获批准的,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筹备期内未能申请开办业务或申请开办业务获准后未能按期开办业务的,自截止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3)申请开办业务获准后未能按期开办业务且未向所在地外汇局缴销兑换特许证的,自截止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4)特许机构主动终止或被外汇局终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特许证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业务流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办理基本流程:1.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申请机构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2.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后逐级报上级外汇分局批准; 3.外

13、汇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进入筹备期的书面决定; 4.申请机构在筹备期间达到特许业务开办条件的,持所需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 5.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后逐级报上级外汇分局批准; 6.外汇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的开办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对获得批准的机构发放兑换特许证; 7.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机构拟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 8.外汇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9.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14、,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开办业务进入筹备期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事由及原因;(2)申请新增网点的名称和经营地址;(3)申请新增网点具备筹备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条件的情况说明。2.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简历(原件);3.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原件);4.不少于2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5.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6.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特许系统)的说明材料,特许系

15、统应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原件);7.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基本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显示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办理特许业务所需电脑、数据库设备及其他软硬件设施,能够完整记录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监控设备等(原件);8.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的总结报告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最低兑换金额和兑换笔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9.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系统操作规程,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应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原件);申请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开办业务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事由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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