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1043212 上传时间:2019-06-21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289.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川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青川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青川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青川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青川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青川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川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青川县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青川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翻印二一三年八月- 29 -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实物认定2第三章 移民人口3第四章 移民生产安置5第五章 移民搬迁安置6第六章 移民补偿补助8第七章 土地调整10第八章 土地(耕园地、林地)的处置11第九章 乡镇及部门职责11第十章 附则13 附件1 青川县曲河水库农村移民安置条件及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附件2 青川县曲河水库移民实物补偿补助标准青川县人民政府青川府发201327号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川县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青川县曲河水库(青

2、龙湖)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川县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青川县曲河水库(青龙湖)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2102号)(以下简称封库令)以及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3、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川县曲河水库工程建设淹没区、影响区、工程建设区征地范围内的移民人口。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坚持生态移民、开发性移民方针,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发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尊重移民选择的安置意愿。第四条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与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第二章实物认定第五条实物数据以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9月15

4、日实物调查组调查登记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数量为依据。第六条移民人口调查登记后至移民安置协议签订止,符合封库令有关规定,产生的增长人口经有关单位按程序审核后可列入实物数量。第七条搬迁安置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再次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销号均以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安置协议签订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调整。第八条户籍管理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第三章 移民人口第九条 移民人口包括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一)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二)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居住在水库工程建设征

5、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第十条 移民人口的核定。移民人口以安置协议签订前最终核定的人口数量为准。(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口核定为移民人口:1.居住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或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生产资料(土地)的人口;2.实物调查时已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安置协议签订时未毕业的,核定为移民人口,随户认定安置类别;3.安置协议签订时,移民户中的复转军人和现役义务兵,核定为移民人口,随户认定安置类别;4.安置协议签订时,移民户中

6、的服刑人员,核定为移民人口,随户认定安置类别;5.农村移民户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且户籍迁入的人口核定为移民人口,随户认定安置类别;6.实物调查登记时,虽已婚嫁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外,但户籍仍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且在现居住地未取得生产用地的人口,核定为生产安置人口;7.在水库调查征地范围内搬迁安置户中,实物调查登记为非农业户籍的移民人口,核定为搬迁移民人口;8.2012年5月21日以后移民违法生育,但依法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人口。(二)下列人口不属于移民人口:1.农村生产安置移民户中的非农业人口;2.实物调查登记后,因婚嫁或其他原因带入到库区移民户的人口;3.2012年5月21日

7、以后移民违法生育,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4.实物调查登记后,安置协议签订前的死亡人口;5.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户籍未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第四章移民生产安置第十一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按照政府引导、自主抉择的原则进行,采取有土安置和无土安置两种方式。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安置方式,按程序签订安置协议并司法公证。第十二条 有土安置。农村移民有土安置是指移民户以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安置。农村移民户中在实物调查时登记的非农业人口随户整体搬迁,只划给建房用地,不作生产安置。(见附件1)第十三条 无土安置。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和养老保障安置。(一)投亲靠友安置。指老、残、孤儿等丧失

8、或无劳动能力的移民,依靠亲属供养解决永久性生活居住条件的安置方式。(见附件1)(二)自谋职业安置。指移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安置点(村民小组)或自行选择安置地点建(购)房,自行解决就业途径的安置方式。(见附件1)(三)养老保障安置。指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自愿申请养老保障的生产安置方式。(见附件1)第五章 移民搬迁安置第十四条一户移民只能划分一处建房用地。(一)移民户搬迁安置前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几处房产的,按一户划分建房用地。(二)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实物调查登记时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划分建房用地;移民户内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划分建房用地。(三)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户

9、籍未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且征地范围外又没有房屋的,以户划给建房用地,建房用地面积参照有房屋有户口的移民人均面积计算确定。(四)经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第十五条移民户建房分集中居民点建房和县内分散建房。(一)集中居民点建房1.实行统规自建。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结合旅游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民居通用建房图集供移民户选择,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居民点“三通一平”。2.建房用地标准为30m2/人,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3.建房用地划分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房户代表讨论确定。(二)县内

10、分散建房1.移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组,由移民户自行选择建房地点,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指导。2.房屋和配套设施由移民户自行进行建设,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民居通用建房图集供移民户选择。3.建房用地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在移民建房期间,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加强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第六章移民补偿补助第十七条农村移民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农村基础设施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搬迁补助费、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其他补偿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设

11、施补助费、贫困移民建房补助、农村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第十八条被征占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于农村移民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资金来源为征收耕(园)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征收林地等其他集体土地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一半纳入生产安置费。水库移民生产安置费人均投资标准为4.637万元。第十九条搬迁安置人口享受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搬迁补助费、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其他补偿费。选择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的同时享受生产安置费;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享受其他补助和搬迁补助费。生产安置人口享受调查登记的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零星林(果)木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中的农村移民

12、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选择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安置的同时享受生产安置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享受农村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障补助政策。临时占地费按规划审定的相应地类年平均亩产值分年度发放给移民。第二十条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居民点“三通一平”建设。在规划报告中规划为集中安置后又自行建(购)房的,享受分散安置基础设施补偿费。分散安置移民的基础设施补偿费按集中安置点人均基础设施投资20601元/人的标准计算。第二十一条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户籍未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享受调查登记的财产补偿费,参照有房屋有户口的移民人均面积核定人口

13、给予搬迁补助费。第二十二条移民实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分户建档,并根据搬迁安置进度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见附件2)第七章土地调整第二十三条土地调整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调整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第二十四条县内有土安置移民的土地调整按水库建设征地耕(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结合村民小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进行,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移民生产用地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一)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征地涉及村民小组为单位,按规划生产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二)根据安置地村民小组调出土地的实际数量,将土地调整费用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其中,土地调整费的80%应支付给被调出土地

14、农户,20%留村民小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调整后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房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八章 土地(耕园地、林地)的处置第二十六条 搬迁安置移民户被征用的耕园地权属注销。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的林地权属注销,地面附着物由移民户在水库清库前按照林业政策规定自行处置。第九章 乡镇及部门职责第二十八条 县级相关部门职责:县水务局及曲河水库管理局负责专项设施迁建工作,对移民户各类补助补偿费进行复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将资金拨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给移民户;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负责曲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各类移民安置补助费审核、造册建档和核算到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调查登记的耕园地及地面附着物、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审核、造册建档和核算到户;县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调查登记的林地的补偿费审核、造册建档和核算到户;县农业局负责征收征用土地和土地调整权属变更有关工作;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点规划选址,组织安置点的规划评审,提供移民安置户建房标准图集,各安置点规划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县公安局负责移民户户籍认定工作,维护水库建设区域治安秩序;县司法局负责为移民安置提供法律服务,对移民安置协议进行司法公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